《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已通过审批 于3月1日起实施

来源:胶东在线  作者:  2020-02-25 08: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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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东在线2月25日讯(记者 郝艳)为保护和改善烟台海岸带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10月29日经烟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19年11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是烟台首部海岸带保护地方性法规,共三十四条,其中包括明确界定海岸带范围、确立海岸带综合管理体制部门职责、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明确海岸带保护措施及法律措施处罚等。

  《条例》遵循保护优先、海陆统筹、统一规划、严格监管的原则。烟台市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对海岸带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海岸带范围内海域、海岛的保护与管理工作,以及渔业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海岸带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并确立每年六月为海岸带保护宣传月。

  《条例》明确根据海岸带自然条件、资源状况、环境承载力和开发程度,确定海岸带保护与利用总体布局,保持滨海湿地、入海河口、海湾、沙滩、浅滩、沙坝、沙丘等滨海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将海岸带分为严格保护区、限制开发区和优化利用区,实行分类保护,分别确定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管控要求。

  《条例》第十五条到三十二条规定分类划定保护措施及相关处罚措施。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殖用地、用海管理,清理非法海水养殖,科学规划近海养殖,合理布局陆域工厂化养殖。从事海水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科学使用化肥、药物等养殖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渔药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养殖污水应达到规定排放标准,不得将养殖废弃物弃置海域、岸滩。

  《条例》对保护区边界,埋设保护界桩、设立保护标识,加强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移动和损毁海岸带保护界桩、保护标识。违反前款规定,擅自侵占、移动和损毁海岸带保护界桩或者保护标识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近年来烟台市沿海经济发展较快,但海岸开发与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立法规范海岸带开发行为非常迫切。

[ 责任编辑: 郝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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