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区域定位
1984年10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是中国首批14个国家级开发区之一。
规划面积220平方公里,定位为区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龙头、高新技术产业的基地和高标准的现代化城市新区,建设成为一流国家级开发区。
二、地理位置
地处中国山东半岛黄海之滨,
位于北纬37°、东经121°,北与北京、大连隔海相望,南与上海、青岛陆路相通,东与韩国、日本一衣带水,是21世纪中国重点开发的环渤海经济圈内的重要生长点。
毗连烟台市中心区,距烟台港6公里,距烟台火车站6公里,距烟台国际机场只有30分钟路程。
三、自然环境
地势平坦,地质结构稳定。自然地耐力在12吨以上。地下水埋深一般在1.7米以上,西部在2.8米左右。
四季分明,气候宜人。年平均气温为12.5℃,极端最低气温-13.1℃,极端最高气温38℃;最冷月(1月)平均气温-4.7℃,最热月(8月)平均气温27.2℃。年平均降雨量为737毫米,相对湿度为64% 。
濒临海滨,景色秀丽,北有49公里长的林带海滩,滩平沙柔,碧波万顷,于1993年10月被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金沙滩旅游度假区,是一个理想的投资、居住、旅游场所。
四、开发现状
建成区面积26平方公里,居住人口20万人。
30个国家和地区、17家世界500强企业进区投资,韩国、香港、美国、日本、新加坡、台湾、德国、英国、加拿大、新西兰排投资额前10位。
外资结构:韩国46%;香港24%;日本7%;美国6%;新加坡5%;台湾3.5%;德国3%;英国2%;其它3.5%。
形成机械设备、汽车及其零部件、电子信息、化纤纺织、食品加工、精细化工及生物制药等支柱产业,是全国最大的汽车零部件生产基地、挖掘机生产基地、电子网板生产基地、氨纶丝生产基地,全国重要的第三代移动通信生产基地。
在中国国家级开发区投资环境综合评价中居第6位,在所有7类指标中,基础设施配套能力、低经营成本、人力资源及供给水平、社会及环境、技术创新环境等5类指标均进入前10位。
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被联合国环境计划署确定为中国工业园区环境管理示范园区,以优良的创业环境、生存环境和人文环境成为投资者的乐园。
基础设施
在烟台开发区投资的各类项目,由管委负责将道路、供排水、供电、供热、通信配套至项目用地红线。
公路:由烟台至北京的206国道,由中国最北端黑龙江省同江市至中国最南端海南省三亚市的同三高速公路,均从开发区经过。
铁路:通过中国铁路动脉胶济-蓝烟铁路,烟台火车站贯通全国铁路网。目前正在建设沿渤海湾德州至烟台铁路、烟台至大连轮渡铁路。
港口:烟台港为中国10大枢纽港口之一,具有万吨级以上的泊位15个,与世界100多个港口通航。
机场:烟台国际机场开通35条国际、国内客货航线,每周航班127个。
供水:拥有独立的供水系统,供水能力为20万立方米/日。
供电:由与华东电网相连的山东电网双回路、双电源供电,电力充足。已建成110KV变电站四座、35KV变电站四座。正在建设220KV变电站。
供热:建成区实行集中供热。现已建成总供热能力360吨/小时的东西部两座热电厂。
通信:总装机容量10万门,程控交换机容量达5万门,实装市话4万门。可办理国际、国内直拨电话、电传、传真、移动通信、数据通信、无线寻呼、计算机互联网、多媒体通信等多种电信业务,为投资者提供分组交换、DDN、帧中继、ADSL和IP宽带上网等服务。
煤气:管道煤气规划供气量为14.5万立方米/日,现供气能力为2万立方米/日。
天然气:现有供气能力为2万立方米/日,二期规划供气能力为5万立方米/日。
海关:开发区设有海关办事处,依法为企业办理海关登记备案、进出口货物报关和查验,办理进口生产用设备的免税和出口产品退税手续,审批企业的保税仓库和保税工厂,为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货物进行保税。
商检:开发区设有商品检验检疫局,依法对进出口商品进行商品检验,实施出口商品普遍优惠制,签发一般产地证书,对进出口商品质量鉴定和企业的资产价值鉴定。
银行:中国各商业银行均在开发区设有支行,为投资者提供贷款服务,办理开设帐户和国际、国内结算业务,外汇调剂和管理。
厂房住宅:区内已建成多种功能通用厂房,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还建有上百万平方米的住宅和别墅,可供投资者购买或租用。
生活设施:建有五星级酒店、三星级酒店及各种档次的宾馆、酒店、购物商场,国际学校和幼儿园、中小学、职业中专。设施先进的医院、电视接收系统、高尔夫球练习场、海滨浴场、保龄球等健身旅游设施也已建成,可以提供舒适、良好的商务和生活服务。
投资政策
一、产业政策
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产品出口为主 ,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着力发展汽车、机械、电子信息、精细化工、医药及生物工程、化纤纺织及服装加工、食品、轻工、新材料等行业,同时加快吸收外资开发第三产业,形成整体产业优势。
鼓励发展投资规模较大的工业生产项目,实行大中小项目并重的原则,着重构筑大工业基地的框架。着力引进跨国公司,建设跨国公司的研发、制造基地。
鼓励发展外商独资和外商投资比例较大的项目,坚持走中中外的路子,积极探索国际上通行的合作方式。
鼓励产品外销但不限制内销,产品销售方向完全由投资者根据市场需求来决定。
二、税收政策
1、流转税
外商投资的鼓励类、限制乙类项目和国内投资的鼓励发展项目进口自用设备,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工贸易项目,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亦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或委托加工产品出口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可办理退免增值税、消费税。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复出口后,免征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
对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按规定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抵免企业所得税。
2、所得税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实际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总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作为资本再投资,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40%税款。如果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缴纳地方所得税,生产性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3、国内项目
国内投资生产性项目参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