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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开发区首例虚假诉讼案判决

来源:胶东在线 2019/09/12 09:52 举报 纠错 分享

  胶东在线9月12日讯(通讯员 王传红 姜秀健) 近日,烟台开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甲虚假诉讼案经开发区法院审理作出判决,陈某甲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此案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虚假诉讼罪后,开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虚假诉讼案。

  基本案情:

  陈某甲在1983年土地家庭联产承包时,承包了烟台开发区某村二三亩土地,与村民陈某乙等三人为地邻,后因各种原因其他三人的土地均给陈某甲耕种,陈某甲经营管理了约10亩土地。陈某甲耕种几年后弃耕,村委将土地收回。后二轮延长土地承包时,陈某甲未与村委签订承包合同。1995年村委将上述的约10亩土地及其他土地承包给刘某,刘某承包经营该地直至被征用,先后在该地上种植枣树、大樱桃等,该地被征用的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共计30万元。

  2015年11月,陈某甲捏造了该10余亩土地自1983年以来一直有其经营管理、栽种大樱桃的事实,认为该土地征用量地时未通知其与家属到现场,致使土地误量给刘某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30万元由刘某领取,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烟台开发区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刘某返还地上附着物补偿费30万元。开发区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先后于2015年12月22日、2016年10月24日组织双方证据交换,并于2016年11月4日开庭审理。证据交换时,陈某甲申请村民陈某丙、陈某丁出庭作证,应陈某甲要求分别作出看见陈某甲在地里种樱桃的虚假证言。开发区基于陈某甲的虚假陈述及其他证据,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陈某甲补偿款300000元”。刘某上诉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刘某于2018年5月30日、2018年5月31日分两次将30万元款项执行至开发区法院银行账户。此款至案发未支付给陈某甲。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假诉讼罪为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九)增设。2018年9月26日两高出台《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和“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以及“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将虚假诉讼的行为进行细化,增加了可操作性,为有效的打击虚假诉讼犯罪提供了法律保障。

  检察官建议:

  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了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更对司法公信力带来严重的损害。为此,检察机关建议:一要加强法律审查。法院和检察院应进一步加强对民商事案件的审查,对诉讼事由不合常理、当事人表现不合常理等可疑情形加强分析和甄别,及时发现虚假诉讼。二要相互配合加强打击力度。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要强化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打击此类犯罪的协作机制,建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共享平台,形成打击虚假诉讼案件的工作合力。三要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法制宣传、以案说法等形式宣传虚假诉讼的危害性、后果的严重性,使有虚假诉讼倾向的当事人望而生畏,知难而退。

[ 责任编辑: 张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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