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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胶东在线 2019/06/20 08:36 举报 纠错 分享

  胶东在线消息 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不仅涉及到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减员管理,也影响到劳动者的就业及社会保险费续交。近日,烟台某电子公司员工王某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并赔偿无法正常就业的损失。该电子公司主张王某办理完解除手续后,双方有经济纠纷,因经济纠纷办理离职手续,不应由公司承担责任。该电子公司的主张是否合法呢?烟台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对此进行解析: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5年1月25日与某电子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书,从事操作工工作,合同期至2020年1月24日,社会保险费正常缴纳。2019年1月22日王某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单位要求王某偿还公司借款5000元,后办理手续,双方就办理离职手续问题发生争议,经多次协商未果,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某电子公司按规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协助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赔偿无法就业损失一万余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解析:

  根据上述规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协助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系用人单位法定劳动合同附属义务。根据现行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系劳资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后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必备的文件,如用人单位怠于履行该项义务,将导致新的用人单位无法正常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进而影响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甚至导致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拒聘,直接丧失工作机会。

  关于无法就业损失赔偿的标准,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做出明确界定,司法和仲裁机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一般参照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按月予以赔偿。

  相关建议:

  实务中,经常出现劳动者不慎丢失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情况,根据现行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经依法出具相关证明的,用人单位不再负担再次出具义务,对于此种情形,劳动者只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在此,仲裁机构提醒劳动者,取得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后及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人事档案挂挡手续或及时办理新单位的就业手续,确实暂时无法就业和挂挡的,一定慎重保管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避免丢失的情形出现,给自己的就业带来影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徐剑 魏文彬)

[ 责任编辑: 张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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