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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款能抵扣事故赔偿?

来源:广州日报 2018/10/12 09:50 举报 纠错 分享

众筹款能抵扣事故赔偿?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司机阿强重伤,被送医院进行抢救。顺德交警作出的责任认定中,双方司机均有责任。因为受重伤一方司机病情严重,其家庭又经济困难,另一方肇事司机阿祥在垫付了部分医疗费情况下,主动提出了采用网络众筹的方式为对方筹集医疗费。不过在事后,这一网络众筹方式筹集的钱,却因是否能够扣减事故总损失而发生了争议。受伤住院的司机不同意将网络众筹款用于抵扣赔偿责任。昨日,顺德区法院公布该案的裁定结果及依据。法院认为,网络众筹是在肇事司机的积极推动下达成,双方也达成协议明确约定众筹款作为对事故中损失的相关弥补,因此在计算阿强的损失时,应当扣除众筹款。

事故:

两摩托相撞一方重伤

轻伤司机网络众筹募集医疗费

2016年3月,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阿强(化名),驾驶着无号牌摩托车沿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南堤二路一带行驶,当行驶至一模具厂对开路段,遇到同样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阿祥(化名)驾驶着无号牌摩托车迎向驶来。

“嘭”的一声,两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阿强和阿祥双方同时受伤。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阿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阿祥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重伤昏迷的阿强被送医院抢救,因脑部受伤严重,需进行特重型颅脑损伤开颅术。截至出院,阿强共住院治疗242天,产生医疗费16.8万余元。

其中由顺德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垫付11万余元,阿祥支付了2.5万元。阿强因治疗需要,自费购买人血蛋白、安素、肠内营养粉剂等药品合计1.2万余元,其中阿祥垫付2686.44元。

根据事后计算,阿强的总损失约24.89万元。

事故发生后,受伤住院的阿强,因交通事故脑部受伤,病情严重,其家庭又经济困难。在佛山市顺德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已经垫付抢救费用,阿祥垫付部分医疗费的情况下,其治疗费用仍然存在缺口。

于是,阿祥提议发起网络众筹,积极为阿强的治疗募集资金。阿祥与阿强家属签订了《网络众筹委托协议书》,其中明确约定“众筹经费全部用于阿强的医疗救治,当作对阿强在事故中造成损失的相关弥补”。之后阿祥也将通过网络众筹筹集到的全部款项4.3万余元交付给了阿强家属,用于阿强的救治。

不过,阿强最终因为对事故责任认定存在异议,将阿祥告上法庭。

分歧:

众筹款能否抵扣赔偿意见不一

在调看了证据后,顺德区法院审理了该案,认为交警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合法,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

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众筹款43080.89元应当作为原告阿强损失的弥补,抵扣后阿强的损失为205806.11元。因为顺德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垫付110471.09元,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及双方过错,法院酌定原、被告按6:4比例偿还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垫付款,即阿强返还66282.65元,阿祥返还44188.44元。同时,在扣除已垫付等费用后,经计算,阿祥还应向阿强赔付4.5万余元。

对于最终的赔付,阿强表示不满。宣判后,阿强提起上诉,不同意将网络众筹款用于抵扣阿祥的赔偿款。

记者了解到,本案中对于网络众筹款的性质,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的网络众筹属于公益性捐款,是无偿性质。提供资金的人仅仅出于同情、爱心或社会人际关系等原因,其目的是为了救助因事故受伤的阿强,而不是为了减轻阿祥应承担的责任,因此众筹款不应用于扣减被告的赔偿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网络众筹是在被告的积极推动下达成,双方也达成协议明确约定众筹款作为对阿强在事故中损失的相关弥补。因此在计算阿强的损失时,应当扣除众筹款。

那么众筹款能否抵扣肇事司机应该赔偿的责任部分呢?记者昨日从顺德区法院了解到,该案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了原判。法院认定网络众筹是在阿祥的积极推动下达成,双方也达成协议明确约定众筹款作为对事故中损失的相关弥补,因此,计算阿强的损失时,应当扣除众筹款。

法官:

主动众筹救治当事人应予以肯定鼓励

为何会作出这样的裁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容桂法庭副庭长杨虹分析,本案中,对网络众筹款的性质认定赞成第二种意见。

杨虹称,事故发生后,由于阿强处于昏迷状态,阿祥与阿强的家属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网络众筹委托协议书》。双方在该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众筹经费全部用于阿强的医疗救治,当作对阿强在事故中造成损失的相关弥补。”

同时,根据民事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阿强的损失已经通过收取众筹款得到部分弥补。我国的民事侵权赔偿理论认为,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就赔偿多少,赔偿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目的,全部赔偿之后果即为填平。权利人不能因为侵权人行为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本案中,阿祥发起的众筹款已经全部用于对阿强的救治,在客观上已经弥补了阿强的部分损失。因此根据填平原则,在计算原告损失的时候应予以扣减。

最后,在总损失中扣减众筹款可以起到鼓励侵权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社会效果。本案中,阿祥作为侵权人,在自身经济能力有限的情况下,积极采取了补救措施,推动发起了网络众筹。对于众筹所得款项,阿祥也全额交付给原告,用于阿强的救治。本次众筹的款项虽然数额不多,但对缓减阿强家庭的经济压力,及时对阿强进行治疗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对于被告阿祥的这一积极行为,应当在法律上予以肯定和鼓励,从而推动更多的侵权人主动积极地采取补救措施。

初审:张婕
复审:石一鸣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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