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8月16日讯(通讯员 林恩廷) 当前,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发现,人民群众对“执行不能”和“执行难”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和理解,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向法院提交了执行申请书就完事了,殊不知有时还需要申请人自己提供财产线索。也有很多当事人官司打赢了却拿不到钱,就理所当然认定是执行人员不作为,殊不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执行人员依法穷尽一切强制措施后最终还是无法执行,法官心里也相当无奈。之所以产生这样的误解是因为很多人混淆了两个很关键的概念: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执行难: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抗拒或规避执行、转移或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执行力量不足或出现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以及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等情形。
执行不能: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的空间等措施,案件仍然执行无果。在司法实践中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部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最终程序终结的案件。另一大类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由于财产已全部被抵押,在抵押财产无剩余价值的情况,这对于普通债权人也相当于无可供执行财产。
通俗的说,两种案件的本质区别在于,“执行难”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一时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是由于客观原因案件根本无法按照执行依据执行到位。
“执行不能”并非“执行难”,却也并非“永久执行不能”。最高人民法院为避免出现终本乱象,在建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为该类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机制,也给这项退出机制制定了严格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规则。且这种退出并非永久性的退出,若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案件具备执行条件的,可由申请人申请恢复或由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福山法院表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承办人会定期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如果发现财产线索,会及时通知申请人。同时,申请人也可以积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建立健全执行工作机制,让执行人员能够厘清“执行难”与“执行不能”之间的区别,避免“执行难”案件被刻意归入“执行不能”当中,让当事人安心、放心。
据悉,截止到2018年7月中旬,福山法院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96.9%;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本合格率98.7%;执行信访案件办结率100%;三年内整体执结率92.78%。
提升执行质效的同时,福山法院也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破除“法院万能”的习惯性思维,申请执行人不仅要在诉前、诉中及时做好财产保全,而且在案件执行时要积极配合法官,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以及银行账号、房产信息、有价证券、理财产品、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才能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