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3月23日讯 近日,本地网民通过“网上问法”提问:购置二手房且已经过户,合同上签订房屋交接条款: 1.物业交付期限:甲方于乙方付钱全部房款后,甲方将物业交付乙方 2,物业交付方式:买卖双方共同签署“物业交接确认书” 3, 甲方负责结清过户日以前该房发生的物业费,水电费等各项费用。签订合同时没太注意,现在只是过户但并未交房给我们,就让我们承担从过户那天起的物业费,这合理吗?
问法律师给予以下解答:
单民强律师: 你好,从你的描述来看,你方还没有实际接管使用该房屋,因此根据公平原则,你方没有义务承担没有实际接管使用房屋期间的物业费。
张旭波律师: 物业费、水电费应由实际使用人交纳。合同中虽然约定了甲方负责过户前发生的物业费、水电费,但并未约定过户后未交付物业前不承担上述费用。
闫卓云律师: 根据公平原则,买方自接收房屋之日起负担物业费合理。你描述的情况是房款付清交付房屋,如果对方逾期交付则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