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6月22日讯近日,本地网民通过“网上问法”提问:您好律师,我于2017年6月3号入职烟台**公司,干到6月11号离职.期间了解到公司不给任何人缴纳社保和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说不够10天不给工资.请问我能要回这几天的工资吗?
问法律师给予以下解答:
单民强律师:你好,建议先搜集固定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然后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徐学春律师:可以取证后向劳动监察投诉处理。
杜永胜律师:单位的做法违法,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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