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网消息近日,本地网民通过“网上问法”提问:本人自83年任村电工,2000年归电业公司,2005公司给交保险(自己拿了10650元,往前补了7年)至2013年公司交了八年。之后公司以48周岁为限辞退办了失业,保险金只能由自己承担至60周岁,请问公司不应该继续帮着交保险吗?公司这样做合理吗?请求法律援助。
问法律师给予以下解答:
单民强律师:你好,如果你与用人单位之间是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是因劳动合同到期后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终止,用人单位不应当再为你缴纳社会保险。但是用人单位应当向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在用人单位每工作满一年,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最多可要求支付12个月。
闫卓云律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没有继续交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对辞退有异议的,可以主张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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