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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 农民的权益怎样维护

2014-06-25 09:22:40   来源:胶东在线   []
 

  胶东在线网消息近日,本地网民通过“网上问法”提问:2012年秋天在一农资经销店买进一批农资,包括有机肥和复合肥,共计一万多元,对方声称产品没问题(厂家均为烟台本地小厂)。用完看到效果再付款,留有欠条。但从2013年果树长势及果个上看,没有一点效果(肥料的用量足,而果树负载不超)。2014年看到果树情况更加差劲。且有死树现象。由于果树用肥的特殊性,一次施肥关系到当年的产量与来年的花芽量,两年对我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在质检网站查了下,两样肥料的登记证都是套用的,且检验含量都严重不达标。且肥料中有石块树叶等。现在想起诉厂家,但是销售商拒不提供销售凭证(欠条可为凭证,但在经销商手中)。做农民不容易,如此大的损失无法承受。针对这种情况,我应该如果维权?能否维权成功?经销商凭欠条要钱时怎么办?

  问法律师给予以下解答:

  单民强律师:你好,你可以以经销商或厂家为被告要求其赔偿损失。建议对经销商录音,对肥料的购买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及肥料品牌进行详细录音。另外还需要收集或固定其肥料不合格的证据,详细情况建议与律师面谈。另外注意不要错过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之日算。

  闫卓云律师:可以先凭购买票据起诉商家,诉讼中可以追加厂家为共同被告。

  法律知识小讲堂:因假冒产品致损该如何保护?

  因假冒产品致损该如何保护?当因为自己产品被假冒,农民欠收,企业收集相关证据,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因为根据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产品质量责任,甚至可以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维权。

  《产品质量法》的保护

  质量不合格的假劣种子种下去,难免会给农民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如存在假冒自己品种致使农民欠收的情形,企业可以顺藤摸瓜,搜集掌握相应证据以后,向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民法通则》第122条和《产品质量法》第26条都规定了产品质量责任。因为产品质量存在瑕疵或者其他质量不合格的情形给消费者带来的人身和财产上的损失,生产者和销售者应该向消费者承担责任。对于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不合格问题,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应当受理申诉,并及时公开鉴定结果。

  法条链接

  《产品质量法》第50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企业在平常经常会遇见这种情况,一些产品外包装和正品厂家的外包装非常相像,而且产品的品种和正规品种也很接近。比如有些企业仿照隆平206的正品式样,卖农平206,包装样式和种子的外观非常接近隆平206,这个时候,企业可以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维权。

  法条链接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的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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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仪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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