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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瞒着老婆欠下高额赌债 老婆用不用偿还

2014-04-09 09:52:20   来源:胶东在线   []
 

  胶东在线网消息近日,本地网民通过“网上问法”提问:老公赌博欠赌场老板26万元,(打借条)怕我知道,为了翻本又四处借钱(友信贷款3万;阳光2万;恒昌2万;平安3万)。单位同事借款(4万每月利息1200元)有合同。(2万三个月利息2000)有欠条,骗人家说用于付房子首付。更可恶的是:为了骗钱竟然联合同事写假借条,我打电话确认时竟然用假电话假地址骗我7万元。我知道后于2014年3月办理离婚手续。关于债务,离婚协议:一切债务由男方承担。现在我的房子也卖了用于还了赌场老板部分的债务。但是现在都向我要钱。且威胁我和女儿的安全。那些借钱给他的公司在借钱的时候为何不知会我一下?现在来向我要钱合理吗?赌徒怎么可能会站出来证明是赌债?尽管他们同事都知道他在赌博。受伤的一定是我们女人吗?我现在感到无比的寒冷、不知该如何办?我一身活在阳光中,接受的是邪不压正,从没有畏惧过,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生活和工作。现在每天和女儿提心吊胆,奔5的人了落到如此下场,生活还要意义吗?

  问法律师给予以下解答:

  单民强律师: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可以拒绝偿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任由对方承担,不需要什么赌友证明。关于向朋友借款纠纷,如果你对借款行为不知情,并且借款也不是用于家庭生活,那么你不负连带责任,可以拒绝偿还。另对于恐吓,威胁等行为,你应当及时报警,积极寻求正当法律途径保护自己和家人。

  肖明明律师:如对方采取过激的言语或行为,你方可报警。对于欠款,你方主张是赌债,需要你方提出证据进行证明。对方向你索要债务,需要提供借条、收款收据、转账记录等证据进行证明。利息部分,民间借贷纠纷中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法律知识小讲堂:赌债偿还及受领赌债之性质及其法律后果

  在日常生活中,因赌博而产生赌债时有发生,由此带来的纠纷也多,比如赌债的偿还与受领,此类纠纷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不多,但看似简单的关系处理起来却不易掌握,存在理解上的困难。那么,赌债的性质是什么?偿还赌债以及受领赌债到底有没有法律上的效力?他们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我国现行的法律有怎样的规定和缺陷?本文拟就这几个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

  一、赌债的性质

  由于赌债是赌博的产物,因此首先得对赌博行为作出分析。在日常生活中,赌博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本文所指的赌博是具有法律意义或者法律分析意义上的赌博,即以一定的财物或者利益作注比输赢的行为。在我国大陆地区,赌博属于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正是由于赌博行为的非法性,所以因赌博所产生的赌债不受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不产生法律上债之关系,民间通俗的说法是“赌债非债”。

  二、赌债偿还及受领赌债之性质

  既然“赌债非债”,赢家便无请求输家偿还“赌债”之权利,输家亦无清偿“赌债”之义务。可这是从法律上进行界定,现实生活中“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传统观念下存在很多赌债的偿还和赌债的受领以及由此产生的纠纷。那么我国法律对赌债的偿还和赌债的受领这样的行为是怎么样认定的?

  在国外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赌债的偿还认为是“不法原因之给付”,而受领赌债属于“不当得利”的一种。所谓不法原因给付,系指给付之内容(标的及目的)具有不法性,违反强行法规定和公序良俗而实施的给付。德国民法第七六二条第一项规定:“博戏或赌博不能发生债务,因博戏或赌博而已为给付者,不得以债务不存在为理由,请求返还。”依德国民法此项规定,赌博原则上并不违反法律禁止规定而无效,仅是一种无诉权之债,因此偿还赌债是一种不法原因之给付,受领赌债是一种不当得利,但因为不法原因之给付,给付人不得行使诉权要求受领人返还。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关于不法原因给付制度,仅仅是在理论层面上的探讨,而是通过民事行为无效制度以及不当得利制度来进行界定和规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以及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三个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也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之一,依此赌债偿还应该是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由于债的形成原因不合法,受领人取得的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受领赌债是一种不当得利。

  三、赌债偿还及受领赌债的法律后果

  从我国的法律上看,由于赌债偿还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受领赌债属于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及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似乎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赌债即使偿还了也可以行使权利讨回,即使受领了赌债也因不当得利必须返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个却不是这样,即欠赌债的人没有给付的义务,但是一旦给付了要求法院判决返还将得不到支持;被欠赌债的人没有权利要求对方偿还,但一旦受领了,也没有义务返还。这又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呢?我认为是基于公平原则,赌博双方的行为均具有违法性,如果可以要求返还给付的赌债的话则意味着欠赌债的人不必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任何的责任或者风险,这对于被欠赌债的人是不公平的。如果依据民事行为无效制度以及不当得利制度可以使偿还的赌债得以要回,那么就会使这两个制度成为违法行为人推脱责任的手段,当然如果是基于欺诈、胁迫等不法原因欠下赌债或者偿还赌债的不在此限。

  四、结语

  对于赌债已经给付的不得要求返还,未给付的不得要求再为给付。而面对不法给付,民事行为无效制度以及不当得利制度显然是有漏洞的,建议我国引进国外不法给付法律制度,以弥补现行的制度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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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仪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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