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搜索内容:
胶东在线--在这里会找到您需要的
  您当前的位置 :网上问法 > 司法解释 正文
 

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

2014-03-11 14:32:21   来源:中国法院网   []
 

  法释〔2013〕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3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消费者因食品、药品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

  消费者仅起诉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药品的事实以及所购食品、药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主张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并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能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除外。

  第六条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认定食品是否合格,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以地方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食品的生产者采用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前述标准的,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第七条食品、药品虽在销售前取得检验合格证明,且食用或者使用时尚在保质期内,但经检验确认产品不合格,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该食品、药品具有检验合格证明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审查、检查、管理等义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消费者请求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未取得食品生产资质与销售资质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挂靠具有相应资质的生产者与销售者,生产、销售食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仅起诉挂靠者或者被挂靠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故意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检验报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食品认证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生产、销售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生产者与销售者需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首先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消费者协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规定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分享到:
责任编辑:谢文文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您的昵称: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胶东在线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我的咨询 我的委托
  我的申请 申请流程
  快速法律咨询
问题标题:
问题内容:
  问法律师帮 更多>>
·女性签署入职表规定怀孕要被辞退是...
·单位未与满十年员工签无固定期限合...
·独身母亲遗嘱是否需全部子女签字公...
·业主未缴物业费 物业断水断电是否违...
  每周热点
北京警方发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郑州海关截获32件象牙制品
老赖“捕手”孟凯锋的故事
烟台开发区一对情侣出租屋吸毒 ...
莱阳公安连破两起非法储存汽油案
乘客未系安全带出事故怎么办?...
科目三没考完 心急女子无证驾驶...
法治为人民幸福生活夯实了基础
  问法专题 更多>>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
·弘扬法治精神对联大赛
·滨海路超速零容忍 到底为哪般?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专题
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品牌荣誉 媒体关注  
  问法大事记 更多>>
·网上问法报道案例入选烟台法律援助...
·网上问法栏目获赞爱心使者 安徽车祸...
·道德观察报道网上问法经验 舒心桥获...
·胶东在线石一鸣荣膺CCTV2018年度十...
  法律顾问 更多>>
网上问法意见反馈留言 联系电话:新闻热线:(0535)6785690 律管科:6245434 法律援助:6281396
网站简介 |  标识说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法律声明
Copyright@ JiaoDong.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胶东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