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搜索内容:
胶东在线--在这里会找到您需要的
  您当前的位置 :网上问法 > 法律法规 > 民事诉讼法 正文
 

什么是民事诉讼 什么是民事诉讼法

2013-12-11 09:56:06   来源:胶东在线   []
 

  民事诉讼

  一、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难免会发生各种民事纠纷,如离婚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房屋产权纠纷、合同纠纷、著作权纠纷等。民事纠纷若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不仅会损害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而且可能波及第三者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因此,各国都很重视民事纠纷的解决并建立了相应的处理民事纠纷的制度。

  各国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即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调解

  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二)仲裁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三)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动态地表现为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静态地则表现为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

  二、民事诉讼的特征

  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

  (一)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

  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二)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

  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履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不具有强制力,法院裁判则不同,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三)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

  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常常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如法院的裁判被上级法院撤销,当事人失去为某种诉讼行为的权利等。诉讼外解决民事纠纷一的方式程序性较弱,人民调解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则,仲裁虽然也需要按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但其程序相当灵活,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也较大。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一是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二是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关系。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专指民事诉讼法典,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典是1991年4月9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包括民事诉讼法典,而且还包括宪法、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过程中作出的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通过两种方式表现出来:一是综合性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二是针对高级人民法院就个案请示所做的批复,如《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因邮电部门电报稽延纠纷提起诉讼问题的批复》。这些司法解释是民事诉讼法条文的具体化,针对性强,经常适用。因此,学习民事诉讼法不仅要把握法典中的条文,也要把握其他相关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

  (一)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

  就民事诉讼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而言,它属于基本法律,其效力仅低于宪法。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典的立法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二)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看,它调整的是民事诉讼关系,是社会关系中具有自身特点的一类社会关系,这决定了民事诉讼法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三)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从民事诉讼法的内容看,它规定的主要是程序问题,除总则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执行程序等。民事诉讼法在主要规定诉讼程序的同时,还规定了一些同民事诉讼相关的非讼程序。

  三、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可以从四个方面加以理解:

  (一)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诉讼权利是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维护自身民事权益的方法和手段,是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依托,也是当事人实施具体诉讼行为的根据,只有充分地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才能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因此,民事诉讼法把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确定为人民法院的职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

  (二)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

  法院的审判活动是民事诉讼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所以,民事诉讼法通过规范法院的审判行为,保证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民事实体法,在规定的审限内尽快地审结案件,以实现司法的公正和高效。

  (三)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是解决民事争议、保护民事权益的程序法。无论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还是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目的都在于通过审判来重新确认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判令侵权或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来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使合法的民事权益得到保护。

  (四)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这就要求民事诉讼在解决纠纷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其教育功能,通过法院对案件的审判,使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观看审判的公民接受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地遵守民事法律。

  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时间和空间发生效力。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所以民事诉讼法的效力也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一)对人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人。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这表明无论是中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的企业和组织,只要在我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就必须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还适用于那些虽然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但依照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其民事诉讼应受我国法院管辖的外国组织和外国人。

  (二)对事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和其他相关条文的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有以下五类: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民事实体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案件,侵害名誉权、肖像权案件等;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三)空间上的效力

  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均适用本法,因此其空间效力范围及于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

  (四)时间上的效力

  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从什么时间开始生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生效的时间是1991年4月9日。从生效之日起,1982年3月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时废止。现行民事诉讼法生效后。法院无论是审理生效前受理的案件,还是审理生效后受理的案件,均应适用新法。但新法生效前对已受理案件适用旧法进行的程序活动依然有效。

  五、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它与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民事实体法有着密不可分的相互依存关系:如果没有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就失去了保护的对象和内容,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而没有民事诉讼法,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发生争执时就无法通过诉讼方式得到解决,受侵害的民事权利就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因此民事实体法的生命力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法来体现。

  民事诉讼法除了具有保障实体法实施的价值外,还具有自身独立的价值,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正、合理的诉讼程序,保障了当事人诉讼主体的地位,使当事人能够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通过主张、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活动,与对方当事人、与法院进行沟通。民事诉讼法还使法院的裁判形成于充分听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辩论之后,并依据庭审中调查的证据和相关的法律而作出。程序的公正既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使法院的裁判具有正当性和公信力。

  (二)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

  人民法院组织法主要规定法院的组织机构和活动原则,民事诉讼法则规定了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原则、制度和程序,两者具有不同的调整对象,属不同的部门法,但两者均涉及法院的一审判和活动的原则,因此又有相同或相通之处。例如,两者都规定了依法独立审判原则,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规定了合议制、陪审制、公开审判制等制度。

  (三)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属于程序法,均担负着保证各自实体法实施的任务,因此它们之间有不少相同或相近之处。例如,三部诉讼法都规定了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和公开审判,实行合议制、回避制、两审终审制,都规定了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在三部诉讼法中,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在内容上更为接近。但是,它们毕竟服务于不同的实体法,调整不同的诉讼关系,所以也存在着不少差别。例如民事诉讼由与本案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起,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外,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行政诉讼则由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提起;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由原、被告分担,刑事诉讼由起诉方承担证明责任,行政诉讼则由被告负责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四)民事诉讼法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关系

  1999年12月25日,我国颁布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该法对海事案件的管辖、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海事担保、送达、审判程序等作出了规定。海事纠纷亦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但又具有许多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特点。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针对海事案件的特点和法院审理海事案件需要适用的特殊程序作出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法院在审理海事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特别法未做规定的,才适用民事诉讼法。

 
 
分享到:
责任编辑:谢文文
 相关新闻
·母亲一纸诉状上法院只为多见儿子一面 2013-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2-10-16
·二审民事诉讼指南 2011-01-11
·一审民事诉讼指南 2011-01-11
 网友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您的昵称: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胶东在线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我的咨询 我的委托
  我的申请 申请流程
  快速法律咨询
问题标题:
问题内容:
  问法律师帮 更多>>
·女性签署入职表规定怀孕要被辞退是...
·单位未与满十年员工签无固定期限合...
·独身母亲遗嘱是否需全部子女签字公...
·业主未缴物业费 物业断水断电是否违...
  每周热点
北京警方发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郑州海关截获32件象牙制品
老赖“捕手”孟凯锋的故事
烟台开发区一对情侣出租屋吸毒 ...
莱阳公安连破两起非法储存汽油案
乘客未系安全带出事故怎么办?...
科目三没考完 心急女子无证驾驶...
法治为人民幸福生活夯实了基础
  问法专题 更多>>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
·弘扬法治精神对联大赛
·滨海路超速零容忍 到底为哪般?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专题
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品牌荣誉 媒体关注  
  问法大事记 更多>>
·网上问法报道案例入选烟台法律援助...
·网上问法栏目获赞爱心使者 安徽车祸...
·道德观察报道网上问法经验 舒心桥获...
·胶东在线石一鸣荣膺CCTV2018年度十...
  法律顾问 更多>>
网上问法意见反馈留言 联系电话:新闻热线:(0535)6785690 律管科:6245434 法律援助:6281396
网站简介 |  标识说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法律声明
Copyright@ JiaoDong.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胶东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