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本地网民通过“网上问法”提问:小区的地下停车位产权是属于开发商还是全体业主?开发商是否有权决定车位只售不租?现在物业部门不允许没购买车位的车开进小区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的话,业主可以通过什么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方便有效?
“网上问法”律师给与解答:
杜永胜律师:地下停车位属于小区附属设施,应当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物业部门不允许业主将车辆开进小区是不合理的,业主可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更换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