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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予人发生事故 责任如何承担?

http://www.jiaodong.net 2011-05-27 14:40:02 胶东在线 [

  胶东在线网5月16日讯(通讯员 莱法宣 许春莲) 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的出借人与借用人应承担何种责任?莱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近日顺利审结这样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11年4月3日,李某将其所有的使用状况良好的轿车出借给陈某使用,陈某有驾驶资格。2011年4月4日,陈某驾驶李某所有的轿车行驶至烟台市观海路与港城东大街交叉路口处,与前方顺行的王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导致两车受损,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李某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承担了赔偿责任。但王某诉至莱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陈某连带赔偿其保险公司赔偿后的不足部分,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65000元。李某、陈某分别作为车辆的出借人和借用人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将其所有的车辆出借给陈某使用,陈某在使用该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车辆的使用人陈某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车辆的所有人如果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析案

  本案中的李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和出借人是否有过错?如何认定车辆出借人有过错?一般认为,如果车辆的出借人存在下列情形,视为出借人有过错:(1)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仍然出借的;(2)将车辆出借给无驾驶执照的人;(3)将车辆出借给不具有准驾车资格的人;(4)将车辆出借给不宜驾驶车辆者,如出借给饮酒或醉酒者、使用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者等;(5)出借人具有其他过错。法院审理时查明,李某将车辆出借给陈某时车辆使用状况良好,陈某作为车辆的使用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亦不具备上述五种情形,也就是说,李某作为出借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一、陈某赔偿王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65000元;二、驳回王某对李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谢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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