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网讯 网友问:某人欲卖掉自己的住房,但他买此房还不足五年,为了少缴税,他打算与买方共同到房管局办理一个假的“抵押”借款手续,把房子“抵押”给买方,先把卖房款拿到手,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将来的某一天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卖方这样做的理由是,此房已经作了抵押,起码不能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请问此办法是否可行?对买方来说,这样作有什么风险?谢谢。
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田斌回答:首先需要指明的是,此种行为系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是违法的,因此在法律行为的效力层面存在明显的瑕疵。其次,单从买方的角度看,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一是交易时间延长,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二是如果房主在期限届满后偿还所谓的“借款”,解除抵押,买房就将面临相当的法律风险和利益损失。因此,律师建议谨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