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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巴厘岛被海浪打伤致残 状告旅行社赔35万

2015-12-02 09:19:00  来源:钱江晚报

  原标题:被海浪卷起摔成八级伤残杭州男子的巴厘岛之旅成了噩梦

  在巴厘岛,被海浪声叫醒,画风那叫一个唯美。40多岁的李某,万万没想到梦断巴厘岛。

  李某参加了单位组织的旅游团,杭州直飞巴厘岛4天5晚特惠游,员工每人交6000多元。

  在知名的王子海滩,李某下海游泳,被1米高的海浪致伤。经鉴定,颈部骨髓损伤,八级伤残。几次入院治疗花费16万元,现在颈部活动还有障碍。

  李某把浙江某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35万多元。昨天,杭州上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旅行社负次要责任,责任比例为七三开。

  在浪漫的海滩,这场事故是如何发生的?

  被海浪卷起致八级伤残

  他要求旅行社赔偿35万

  李某所参加的旅行团于2014年8月11日出发。行程最后一天,李某参加价值200美金的自费活动,内容为:崖上酒店上午茶含景点,午餐下午茶SPA。李某说,旅行社介绍自费活动时,重点推荐了王子海滩。所以由导游统一购票前往王子海滩。

  海滩就在这个悬崖边的酒店下面。酒店有下行台阶可通往海滩,在下台阶入口设有警示标志,用中文提示:禁止游泳。李某说自己根本没有注意到警示标志,导游也没有特别提醒和告知,导致他被海浪卷起摔伤颈椎,致颈部以下失去知觉。当时,他被送到当地医院救治,被诊断为颈髓损伤,建议手术治疗。

  由于当地医疗水平有限,吴某在巴厘岛医院住院7天后,回到杭州。在浙医二院接受手术治疗。但李某仍然感觉颈部疼痛,伴有四肢活动障碍。之后一年多时间,李某几次入院进行后续治疗。医疗费达到16万元,旅游意外险已赔付9万多元。今年2月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为8级伤残。

  李某认为自己被海浪致伤,旅行社有很大过错,要求赔偿医疗费等35万多元。

  他是去冲浪还是游泳

  旅行社认为已履行告知义务

  旅行社说,对于事故原因,李某先是说冲浪,后来又说是游泳,由于当天是自由活动,旅行社并不知道造成伤害的真实原因。按照常理,游泳不可能因海浪冲击造成如此严重的伤势。他之所以改陈述为游泳,是为了得到意外伤害险理赔。而且当天的自费活动不包括海滩,在车上导游已经告知,如果要游泳,可以在酒店里,不要下海。而且在酒店通往海滩的必经通道上也有文字警示:禁止游泳。

  “我们的安排是妥当的,也履行了口头、书面告知义务,游泳或是冲浪造成的伤害是李某自行选择的,旅行社不能控制该风险,也尽到了安全告知及救助的义务,所以不承担责任。”旅行社认为,双方签的旅游合同中,有很明确的一条:旅行社不安排赛车、赛马、攀岩、无动力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高山滑雪、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也请旅游者尽量不要参加此类活动,如果参加后果自负。

  “李某其实是去冲浪的,这并不在自费活动中。这是当地人承包的项目,属于高风险活动,他理应对自己的安全负责。”旅行社说。

  旅行社要不要赔

  法院为啥判决责任三七开

  旅行社组团成员在自由活动中,下海被海浪致伤,旅行社到底要不要赔偿?昨天,法院进行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发生这个事故,李某本人要承担主要责任。“当时是自由活动,他作为40多岁的成年人,应具备充分的安全防范意识,他会游泳,更应该对浪涛有一米多高时入海游泳的风险有所预见,却无视酒店设置的禁止游泳的警示牌,对事故的发生具有大部分过错。”

  但旅行社的责任也不可免除。虽然签订旅游合同后,导游还曾到李某的单位开行前说明会,会上提及了安全注意事项。但是到了巴厘岛,旅行社理应对当地的环境和危险具有充分了解,对游客可能从事的活动在正常范围内具有合理的预见,对注意事项进行充分告知和提醒。

  “而这个事故发生时,导游在酒店区域内休息,对李某的行为没有劝阻制止,没有完全尽到相应的安全提示义务,有一定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酌定事故的主次责任认定比例为70%、30%。

  有人曾被海浪拍伤致骨折,还有人被大浪冲到了岩石上

  旅游中那些意想不到的伤害怎么赔

  因海浪致伤的旅游纠纷有很多。钱报记者搜索了一下公开报道,发生在巴厘岛的就有2起。

  北京65岁的侯女士随团到印尼巴厘岛旅游时,在海边散步时被海浪拍伤致骨折,当即被送往当地医院救治。回国后,她再次进行手术治疗。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四川绵阳一对夫妻花2.9万元前往巴厘岛拍摄婚纱照。小夫妻在拍摄期间体验了一把“被浪拍在沙滩上”的感觉。当时两人坐在沙滩上,有两个大浪冲过来,新娘被冲击到岸边的岩石上,她左臂和左腿都有严重刮痕,当时送往巴厘岛医院救治。

  对于这类旅游纠纷案子,哪些情况能够赔,赔偿额度考虑的因素有哪些,其实是个复杂的法律问题。京衡律师集团乐淳律师经手过不少与旅游相关的案子。

  他说,跟团游,活动都是包含在组团项目里面的,旅行社和导游就应当起到提醒和警示的义务。

  至于项目是包含在团费内的还是自费的,倒跟赔偿的额度关系不大。因为自费的大多数也都是导游推荐安排的,那么导游也要起到安全提醒义务。

  如果游客完全是在旅行社没有安排、导游没有推荐的情况下,擅自去参加了一个活动出了意外,那么旅行社的责任就要小很多。

  而“自由行”从法律上来说不是个准确的概念,其实指的就是旅行社帮忙订机票订酒店,而行程完全是游客自行安排的。如果在自由行游览的过程中,游客受伤,一般来说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现实操作中,目前自由行很多旅行社采取的方式不是与游客签订旅游服务合同,而是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就是游客委托旅游社代订机票,代订酒店,那么出了意外,从法律上来说,也不可能叫一个代理机构来负责。

  一旦发生意外,在人身损害赔偿上,通常法院确定的是赔偿比例,就是根据责任比例来定的。法官要考虑很多细节。在本案中,如果旅行社能够证明李某是在参加冲浪活动中受伤的,那么根据他们先前签的合同免责条款,冲浪就属于旅行社不组织、风险自控的免责范围。旅行社可能据此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酒店内禁止游泳的警示标示,李某无视或是没有留意,对于海浪达到一米多高,仍然下海游泳最后受伤,这是导致他自身要承担主要责任的原因,那么相对的旅行社承担的责任就小。

  所以,我们签旅行合同的时候,要特别留意其中的免责条款,还有哪些疾病不能参游等注意事项,到了旅游地,也要注意各种警示标志。

责任编辑:姜佳宁【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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