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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烟会变透明”,控烟利器不能刺穿隐私保护

2026-01-27 11:32 来源:胶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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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深圳罗湖商场厕所隔间因安装“吸烟将使玻璃变透明”的智能感应控烟系统,引发关注。记者实地探访证实,该系统确能在侦测到烟雾后,将磨砂玻璃转为透明并触发警报。商场方表示,此举有效遏制了卫生间吸烟顽疾,收获广泛认可。

  从技术效用看,该装置通过烟感报警联动玻璃状态变化,直击公共场所控烟的管理痛点,效果显著。对于饱受二手烟困扰的顾客,尤其是儿童、孕妇及呼吸道敏感群体而言,这无疑是一种积极的保护。商场管理方从实用主义出发,选择了“震慑式”解决方案,短期内形成了强大的行为约束。然而,社会治理的进步,不仅在于解决表面问题的“效率”,更在于实现这一过程是否经得起法治原则与权利伦理的检验。

  问题的核心,在于对公民隐私权的理解与捍卫。厕所隔间作为一个极度特殊的物理空间,其设立的初衷便是为如厕者提供隔绝外界视线、保障身体私密性的基本屏障。这一隐私期待,应受到最高程度的尊重与保护。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而《民法典》更是将隐私权明确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将吸烟行为与玻璃的强制性透明化直接挂钩,实质上是将“如厕”这一本应完全私密的活动状态,变成了可能被公开审视的“惩罚性展览”,涉嫌构成对隐私权的过度侵害。

  从法律原则层面深入,此举尤其需要接受“比例原则”这一公权力行使黄金准则的审视。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措施(及在此可类推的公共场所管理行为)必须符合以下三点:其一,目的正当(控烟无疑符合);其二,手段必要(是否不存在其他同样有效但侵害更小的方式?例如,强化独立声光警报与人工及时处置的结合);其三,手段与目的相称(吸烟违规的法律责任与“被公开如厕场景”所带来的巨大羞辱与社会性死亡风险,是否严重失衡?)。毫无疑问,当前技术方案,在“必要性”与“相称性”上存在显著疑问。它用可能造成永久性心理创伤的“羞辱刑”,去惩罚一个通常仅受罚款处理的违法行为,其手段的严厉性已明显超出了应对该不当行为所必需的限度。

  更值得深思的是社会心态。多数人对控烟的支持,不能自动转化为对任何控烟手段的无条件认可。一个文明社会的可贵之处,恰恰在于它能以法治和理性,保护每个人——包括那些有不良嗜好或犯了错的个体——免受非人道对待和基本尊严被剥夺的风险。对少数人权利的保障,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试金石。若因“众人叫好”便为一种可能侵犯核心人格权的技术手段开路,人们将面临一个危险的滑坡:今天可以因吸烟让厕所透明,明天是否会因其他“不当行为”而启用更广泛的羞辱性曝光?

  我们肯定深圳商场这一科技控烟尝试,的初衷,但必须警惕其手段可能引发的法治伦理失序。公共场所控烟,应以坚定而文明的方式推进,在法律构筑的权利框架内,恪守比例原则,寻求最大公约数。唯有坚守“目的正义不能为手段失当辩护”的底线,才能真正构建一个既健康清新,又真正尊重与保护每一个体基本权利的现代社会。技术的锋刃,当用于破除陋习,而非划破隐私保护的脆弱帷幕。(作者:关育兵)

初审:王紫萱 复审:王大鹏 终审:殷守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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