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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限行让路“暴走团” 宽容还是纵容?

2017-08-28 15:42 来源:胶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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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摘要:从8月25日晚上6点半开始,青岛交警市南大队每天都将对八大峡广场东侧的几条道路进行分时段封闭,禁止机动车行驶,而供市民和几个“暴走团”步行,这样的举措是否合适,引发社会激烈讨论。青岛交警市南大队胶州湾隧道中队中队长纪尚松昨日表示,之所以实施将部分道路进行分时段封闭,供“暴走团”等活动,是经过了多次调研所决定的。(8月27日《北京青年报》)

  观点一:“限行让暴走团”体现城市治理善意(江德斌)

  青岛市对部分机动车道进行封闭限行管制,供市民和“暴走团”锻炼身体使用,立即吸引到无数网友的注意,在各地对“暴走团”占据交通道路不满之际,该举措新颖别致,却也引发了激烈的争议。此前有媒体质疑“限行让暴走团”不合理不合情,乃是对“暴走团”抢占车道的绥靖政策,有纵容违法行为的感觉,会激化更多矛盾。可从青岛交警的回应看,“限行让暴走团”有法有据,且经过多次调研和上级批准,显然符合程序正义原则,并非拍脑袋乱作为。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可见,青岛警方有权对八大峡广场的道路进行封闭限行管理。

  比如很多城市在举办马拉松比赛、大型社会考试时,也会对道路进行封闭限行,就是出于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提前管控车流、人流,以避免出现交通拥堵、意外事故等情况。“暴走团”亦属社会群体活动,参与人群众多,对城市交通秩序有一定的影响,进行道路临时限行,也是以安全为考量。而且,该路段的限行时间为晚上6点半到9点钟,时间段并不长,加之都是断头路,平时车流量就很少,对交通影响很微小。

  可见,“限行让暴走团”不仅满足了大妈大爷锻炼身体的实际需求,也将车辆与人群分隔开,互不干扰,维护了交通安全秩序,对社会影响很小,考虑了多方因素,乃是城市治理的典范。表面上看,这是警方对“暴走团”的绥靖,实则是基于以人为本的原则,社会治理非常复杂,不能执迷于简单化思维,以非黑即白的眼光去看待问题,就会堕入“一刀切”的困境,妨碍找出合理的解决之道。

  社会群体的诉求各不相同,车有路权,人也有路权,不能过于倾斜某一方,而刻意压抑另一方,应求同存异,适当妥协,探索出合理的利益平衡点。“暴走团”是市民的健身方式,反映出社会经济发展后,市民对休闲健身的欲求,应理解和支持。在城市可供健身活动的公共空间不足的环境下,有条件的释放道路空间资源,限时供“暴走团”使用,乃是具有积极意义,亦体现城市治理的善意。(作者:江德斌)

  观点二:机动车让暴走团真能解决问题?(苗凤军)

  为给“暴走团”让路,青岛部分路段夜间施行机动车限行,青岛这样做对吗?难道说为了暴走团的利益就可以忽视其他群体的利益吗?尤其是机动车道路是公共场所,平时是机动车运行的地方,怎么为了给暴走团腾锻炼身体的场所,而置机动车的利益不顾呢!

  现在的暴走团功利性太强了,可以组团违法在马路上若无其事地进行锻炼身体了,在最近很多新闻中,出现了多起暴走团与机动车发生矛盾的事件,事件出现,不是伤了暴走团,就是伤了机动车,两者利益在某些情况下真正是格格不入,乃至引起了当今社会上的大讨论,这暴走团在大马路上进行暴走锻炼身体合适吗?

  百姓暴走是可以,锻炼身体,让自己有一个强健的体魄每一个人都理解,为什么暴走要抱成团呢?自己暴走不好吗?防止群体过大伤害别的人利益。再者就是除了暴走能够锻炼身体之外,锻炼身体应该有很多方式吧,为什么非要采取暴走的形式呢?还有就是城市应该有很多公园,可以到公园暴走,为什么非要到车来车往的大马路上去凑热闹呢?难道说在那个地方锻炼身体更有效果?

  如今青岛为了解决暴走团与机动车的利益,而在部分路段限行了,这事看似能够解决这一矛盾,可是在这一事件上,地方政府一味地忍让,对于暴走团伤害其他群体的利益无视,今天他们占了机动车道,明天也许还能做出其他任性的事件来,毕竟暴走团结成团是不管不顾的,什么样的人都存在,在他们心里肯定存在法不责众的想法,否则怎么会无视相关的交通规则,去机动车道锻炼身体呢?市民锻炼身体政府部门有责任需要提供场地,但是场地不应该是大马路上的机动车道,应该是公园或者是协调相关的学校去操场上锻炼,只有这样才能够解决群众锻炼身体的问题,如果不这样,还让暴走团在马路上任性的横冲直撞,真的遇到什么意外的事件,这责任到底由谁来负!(作者:苗凤军)

  车辆限行让路“暴走团”,宽容还是纵容?(刘天放)

  “暴走团”的能耐真够大,大到无视交通法规在车水马龙的街道上横冲直撞,大到任性地在机动车道上大步流星行走被撞伤亡后,依然不管不顾违反交通规则继续大胆暴走。而这次,“暴走团”的能本事更大了,大到迫使青岛八大峡广场周边部分路段为其让路的程度,理由居然是“为保障‘暴走团’健身居民安全”!初看这路“让”得还挺人性化,是对居民健身活动的宽容,可仔细一想,这岂不是纵容?

  自从上个月临沂的一个“暴走团”因占据主路内侧车道行走,一辆出租车从后方撞入人群,导致1死2伤的事故发生后,社会舆论对“暴走团”的任性甚至“霸道”已有所不满。健身行走是天赋权利,但在哪儿走就必须遵守现有的交通法规。不错,如今国内(国外也大体如此)几乎所有城市道路,尚没有划出专门为“暴走团”行走的线路,而且,大众健身的场所也少得可怜,但这些都不能成为违反交通法规的借口。

  当然,负责青岛此路段的交警,其初衷肯定没任何问题,是考虑交通安全,但是,给“暴走团”让路,既忽略了其他人或群体的感受,更缺少法律依据。根据交通法规,无论是机动车、非机动车还是行人,都有自己的法定路权,而“暴走团”行走在机动车道上首先就违法。如果为“暴走团”开了这个绿灯,还打着为居民安全的名义,那么,其他有路权的人或群体,是不是其上路权益受到了侵害?除非遇到突发事件,才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临沂“暴走团”的事故发生后,各地仿佛对“暴走团”感到惧怕了,总想安抚这少部分痴心行走的人,以至于把其他人或群体,以至于把何谓宽容而何谓纵容的界限都弄模糊了。违法走在机动车道上,难道还有理了?如此,天下岂不大乱,还有没有法律可言?而交通执法者要做的,就是维护交通秩序,对任何妨碍和破坏交通秩序的行为,对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如果主动为“暴走团”寻找空地,让其行走也未尝不可,但忽视其他人的权益,就很值得商榷。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该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也明确,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两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而“暴走团”的列队阵势,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无论怎样健身,都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健身场所缺乏,不是占用公共资源的理由,更不是“暴走团”横冲直撞的借口。

  有人说,临沂“暴走团”的惨剧不仅是一堂交通法规课,同时暴露出公共治理的诸多不适。这话不假,为“暴走团”提供更宽广的空间是管理者的责任。然而,在目前尚无能力和空间的条件下,让包括“暴走团”在内的所有人培养公共意识、法制精神,同时优化城市空间,才显得最为迫切。对公众需求的宽容是一方面,而对丧失公共安全意识的民众纵容,也就失去了公平和公正,非但不会赢得掌声,反而招来质疑。

  由此,车辆限行让路“暴走团”很值得商榷。宽容应在法律的框架内,且不损害他人权益的条件下才能成立,否则,就是打着宽容的名义纵容;宽容必须有一个限度,不然就是纵容无疑。如果违背了这一原则,宽容就可能被绑架,成为违法违规的借口。(作者:刘天放)

  【声明:本文为投稿网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胶东在线立场,仅供参考。】

初审:张媛 复审:王大鹏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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