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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价格“逢考必涨”的顽疾当破除

2017-06-12 09:24 来源:胶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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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高考,武汉市城区共有35个考点。记者通过实地走访、电话咨询、电商预订等方式在每个考点附近选择了两家酒店进行调查统计。其中,18家考点附近房价有明显上涨,占所有考点的一半。同等房型的价格在平时价格的1.5倍左右,高的则达到平时价格的三倍左右。其中,一些连锁快捷酒店以及私营小型宾馆成为涨价的高发地。(6月9日《经济参考报》)

  酒店作为充分竞争性的行业,属于高度的竞争市场,主要定价依据的市场需要,基于成本上涨等因素,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价格的上涨无可厚非。在高考期间,由于考点附近的酒店具有地理位置的限制,消费者存在选择的局限性,此时大幅度的涨价,同等房型价格在平时价格的基础上少则翻倍,多则数倍,完全涉嫌强制消费和价格欺诈,当引起消费关切和监督关注。

  国家发改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解释,对虚假原价、折扣价等三类行为定性为“价格欺诈”。从调查的情况看,35个考点附近有超过一半酒店的价格明显上涨,此意味着其他酒店的价格涨幅较小,或者没有出现上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赔偿消费者接受服务的3倍费用。如果酒店价格的确涉嫌强制消费和价格欺诈,就应当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

  从当地物价部门的回复来看,判断相关酒店的涨价行为,是否属于强制消费或者价格欺诈,有两个极为重要的参考指标,一是不应在高考等特殊时期,在经营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利用自身的地理优势而涨价,属于强制消费的行为;二是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的解释,原价是指前七日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换言之,即便酒店要在高考期间涨价,也不能超过在七日前的所定价格,否则就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尽管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不过类似的价格欺诈和强制消费行为,似乎大行其道,在一些行业和领域还相当普遍。尤其以景区、学区或者节假日,随着客流量的季节性变化而呈现出高发之势。而在电商领域,2016“双11”前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审理的网络购物纠纷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数据显示,网络购物纠纷案件增势明显,商品价格欺诈情况较为严重。

  如果收益与成本之间无以匹配,强制消费或者价格欺诈可以获得投机性收益,逐利冲动就始终无以得到遏制。消费维权可依法获得三倍的赔偿,行政执法机构也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不过从现实来看,违法与追究之间似乎并未能形成正比,取证难、维权难和调查难,使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未受到应有的处罚,特别是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未能有效结合,由此形成合力,法律威慑力度不够,违法行为就自然无所顾忌。

  “涨价的高发地”无不说明,囿于消费维权的偏软,以及法律处罚的失灵,“逢考必涨”则会像牛皮癣那样成为顽疾。破解价格欺诈困局当多条腿走路,一方面要通过提升消费维权的意识和能力,让消费者作好自我维权者;另一方面,要按照违法必究的法律原则,从预防、干预和追溯的机制上,提高法律效力。用法治之手,砍断一切非法的利益链条。(作者:堂吉伟德)

  【声明:本文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胶东在线立场,仅供参考。】

初审:张媛 复审:王大鹏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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