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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评说:“失物招领费”当收不当收?

2017-04-07 11:27 来源:胶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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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摘要:一高校学生认领失物缴10元,校方这样回应:为鼓励拾金不昧的良好风气,这样的理由你接受吗?4月3日,出于对四川传媒学院保卫处的这一做法不满,该校一名当事学生将此事的经过发在微博上,迅速引起关注。多位该校学生表示,曾经被要求缴纳过保卫处设立的“失物招领费”,一般都是10元,最少也要5元。(4月6日中国青年网)

  观点一:拾金不昧有报酬,这个可以有(杨应和)

  我们从小就被教育,拾到别人的东西要物归原主,途径是交给老师或警察,为他人着想,是一种美德,至于报酬,我们还真的没有想过,处于这样的思维,认为本来就是美德的“失物招领”,有了物质奖励,颠覆了我们固有的“拾金不昧”观念,所以对高校保卫处明示认领失物需缴报酬颇有微词。其实,拾金不昧与收费两者之间并不矛盾。

  有关拾金不昧收不收报酬的话题一直争议不断,比如下雨天道路坑洼积水,一些轿车车牌被水冲掉,有人水中打捞后让失主收费领取。不需要任何费用时,我们大赞他们是高尚品德的热心人,而一旦收取费用有些车主就感觉这世道太现实。试想一下,捡拾车牌的人花费的时间和精力,给点补偿费有何不可?同理,保洁员和保安处帮学生们保管物品,不是他们应有的义务,解决了他人后顾之忧的做法,适当收取一定的费用情有可原。

  “子路受人以劝德,子贡谦让而止善”,说的就是拾金不昧不因收取费用而变味。虽然善良的人捡到东西交公,不想得到任何回报,是一种无私朴素的情感,但收取一定的费用是对拾金不昧的一种奖励方式,能鼓励那些趋利避害要么据为己有,要么选择扔掉的做法回归到拾金不昧的本质上来,而且,给予回报是一种表达谢意的方式,毕竟,每个人都有丢失东西的经历,不是每件物品都能失而复得。

  该校的做法不仅合情,而且合法。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费用。我国《民法通则》也有所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当然,对于学生的质疑或者有些学生不想交的境况,学校并没有强行要求,也有帮着支付的做法。这也表明,拾金不昧与收费的做法依然在有些人心中不受待见。如何让拾金不昧不被道德绑架,回归到常理上,从另一种角度看,该校的做法,未尝不是一堂拾金不昧法制课。(作者:杨应和)

  观点二:失物招领费并非稳妥的打开方式(朱连斋)

  读罢这则新闻,笔者情绪为之兴奋。高校作为育人的重要基地,在精神文件建设创建活动中,竟然曝出这样的“花絮新闻”,让人们不可思议。中宣部近日专门下发关于加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这家高校出台执行这样的“条规”,在笔者看来是不合时宜的,违背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初衷,会让参与创建活动的学生不知所措,易于产生误导,认定做好事就是为了拿奖励。

  从报道来看,这家高校此举,其目的就是奖励拾金不昧的相关学生。笔者不知道拾金不昧做好事的学生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若是拾金不昧的学生非要学校给予奖励的话,当事人的思想境界,也难以让其他同学折服。纵观社会上拾金不昧的先进事迹,做好事要回报的人们,可以说是寥寥无几。何况在校园这座接受教育的大熔炉,更不应该出现这种境况。

  这家高校设立“失物招领费”,作为专项奖励,看似是一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创新之作”,为了鼓励在校学生做好事蔚然成风。笔者认为,这样的做法并不稳妥,看起来让丢失物品的学生长记性,少一些丢失之事,给保卫处的管理人员工作减压。深层次看,实际上是保卫处管理人员懒作为的体现,暴露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工作作风。

  虽然校方解读的非常到位,如果学生不想交这笔钱就不用交,会由学校代为支付。不知学校代付的这个款项,符合教育费用的正常支出,合理支出,笔者不敢妄加评判,认为还是不收取这个费用好!因为不少学生对学校保卫处设立“失物招领费”,都持有不赞成的态度,认为东西在学校丢了,保卫处本身就应该原封不动还给我们,现在非让我们交钱才能拿走,虽然5块、10块钱不多,但心里总觉得不舒服。

  管理的最好境界,就是让人们气顺劲足。这家高校不妨开门办学,多听弦外之音,在学生教育管理方面,少一些“自选动作”,多一些“正规操作”,这才是稳妥的打开方式。(作者:朱连斋)

  【声明:本文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胶东在线立场,仅供参考。】

初审:张媛 复审:王大鹏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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