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波:别一味拥抱“微信+庭审”模式
近日,界首市人民法院首次试行“微信庭审”,利用微信视频进行远程开庭。小龚和小阳的婚姻宣告解除,并且双方约定给孩子一个好的生活环境。原、被告表示无异议后,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原、被告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官制作好调解书,整个环节持续约20分钟的时间,就将一起离婚案件成功调解结案。(3月28日《颍州晚报》)
随着“互联网+”这一概念在各个行业的广泛应用,一种从“互联网+审判”到“互联网+立案+送达+审判+执行+服务+管理”的全新模式在法院也应运而生了。所谓“微信庭审”,说白了,也就是法官利用微信办案群进行视频庭审询问,现场只有一个法官,当事人可以足不出户,坐在家里通过微信的案件办理工作群就可以参加庭审了。一般不是多么复杂、取证又少的小案件,半个小时以内,就能取代了传统审判模式。
记得早在2015年12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首次试行“微信庭审”,此消息一经媒体报道后,立即引发社会热议,特别是法律圈内的专业人士,对这种庭审形式的创新更是褒贬不一。
笔者认为,“微信庭审”是当今诉讼活动现代化的一种直接表现形式,它可以大大缩短办案时间,灵活办案空间,对减轻法官办案压力、解决目前法院系统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状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像界首法院首次试行“微信庭审”,利用微信视频为文中的小龚和小阳解除了一场婚约,其案情不太复杂,证据不太多,且在当事人都会使用和熟悉微信的情况下,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只是走一走法律程序,完全可以采用“微信庭审”这种新模式。
话又说回来了,这种全新的庭审模式看似很美,可是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法律授权。在法律程序上,很难保证“微信庭审”的正当性。法律诉讼的公开、公平、公正除了需要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对实体内容作出判断外,还需要庭审过程中程序的合理合法。因为“互联网+”能迅速发展的今天,法官在使用“微信庭审”时,当事人参加庭审、退庭如同拉人入群、退群这般随意。
改革也好,创新也罢,但都不能偏法律路径。尽管我国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电子证据有明确规定,但如何认定“微信庭审”的真实性,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法官不可能仅凭微信群聊时的言语或几张照片,就能认定证据的真伪。毕竟法庭是一个特殊的场所,代表着法律的庄严和法律的权威。而“微信庭审”,只是利用网络来审理案件,随意性很大,体现不出法律的威严。另外,当事人随意性发言等情况也很容易发生。因此,对于复杂多变的案件,需要取证核实、查证、印证的资料较多,“微信庭审”就不利于庭审程序的正常进行,它给人一种直观感觉就好像法官在与双方当事人“开玩笑”。 总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司法改革,借助“微信庭审”,一方面,既减少了当事人往返法院的诉累,又降低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另一方面,也大大缩短了法官的办案时间,延伸了办案空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法律的严肃权威必须要有形式上的保障,基层法院在最高法院没有出台一个互联网庭审的指导意见,统一互联网庭审的规范和基本要求之前,切忌一味拥抱“微信+庭审”模式。(作者:朱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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