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实录】“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新闻发布会

来源:胶东在线  2026-06-01 16: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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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于5月28日(星期四)上午举行“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新闻发布会,邀请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于泳;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周玉琨;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王鹏介绍相关情况,发布会由烟台市检察院新闻宣传办公室主任常洪波主持。

  2026.05.28 10:00

  主持人:

  各位记者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

  欢迎参加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

  本场发布会以“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为主题,主要向大家介绍我市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工作成效与下一步工作思路,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出席本场发布会的发布人,他们是: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于泳先生;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周玉琨女士;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王鹏先生。

  下面,请于泳副检察长介绍有关情况。

  于泳:

  尊敬的各位代表委员、媒体朋友们: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在民法典颁布六周年之际,各位来宾前来参加新闻发布会活动,是对我们检察工作的极大关心、帮助和支持,我代表烟台检察机关对各位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下面,我来通报一下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的有关情况。

  一、强化政治担当,切实扛牢贯彻实施民法典的政治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烟台检察机关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将民法典精神贯彻司法办案全过程,让法治信仰根植每个人心中。一是加强学习研究。三年来,烟台检察机关以民法典学习为重点,组织开展案例实训、专题学习培训、检法检律同堂培训30余场次,确保对民法典的学习入脑入心、取得实效。扎实开展民法理论和民法典适用研究,不断将司法实践转化为民事检察理论创新成果,共有14篇研究成果在《人民检察》等期刊发表或获奖。二是加强检校合作。与烟台大学合作设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综合研究基地;与鲁东大学签约检校合作,在市检察院成立研究生实践教学基地;与上海政法学院开展涉外领域检校合作,在知识产权、资源环境保护、涉外法治等领域开展深度交流。积极开展“检察实务专家进校园”“法学名师进检察”等活动,聘任11名高校学者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发挥了办案辅助、案例研究、外部监督的积极作用。三是做好普法宣传。全市检察机关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的重要指示,认真组织民法典普法宣传系列活动,以法治宣讲、法律咨询等各种方式送法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学校等50余次,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检察融媒体平台推送民法典相关知识,努力让民法典“沉”下去、“活”起来。

  二、提高办案质效,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民法典将各类民事主体间法律关系融会贯通,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供了体系更完备、规范更明确、尺度更统一的法律武器,全市检察机关坚持系统思维,不断健全制度机制,将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向前推进。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一体抓实“三个管理”,以监督准、质量高、效果好为具体办案目标,以“三个善于”推动民事检察工作提质增效,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三年来共办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1233件,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162件。7件案件分别获评最高检、省院典型案例,其中莱州市院办理的非法套取信用卡资金转贷案件获评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创新“1+N”办案新模式,既注意审查卷宗材料和听取当事人意见,又注重调查核实权的运用,认真做好实地走访、公开听证、检察和解、释法说理等工作,提升涉企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办理质效。三年来,烟台市院共对90余起案件开展了详细调查核实,涉及交易记录、行政机关工作职责、厂房信息、企业经营情况等多个方面,为案件依法办结打牢客观基础。坚持数字赋能监督,借助数字监督模型的创建和应用,强化对案件关键信息的抓取、类案分析、结果对比,对个案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集和类型化分析,以类案同判确保法律的统一实施。三年来,烟台民事检察条线共创建监督模型29个,运用监督模型办理涉及金融贷款合同保证责任纠纷、车辆保险诈骗民刑交叉、保险合同纠纷车损残值认定、民间借贷涉及职业放贷人等类监督案件时,通过从点到面的推广,案件数量从最初的5件扩大到32件;办理套取信用卡资金转借他人案件22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8件,提请抗诉4件,涉案金额276万余元。

  三、深化综合履职,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烟台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深化落实民法典中的平等保护理念,将民事检察履职融入本地经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中心工作。强化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通过开展法律讲座、随案发送法律风险提示函、民事行政一体履职等方式,对相关行业及涉案企业进行法律风险防控提示,从源头减少涉企诉讼案件的发生。成立全国首家自贸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探索科技创新容错纠错新模式,被最高检确定为全省唯一的基层院知识产权检察办案联系点。守牢金融安全法治防线,依托“府检联动”,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沟通交流,强化防风险、强监管、促发展的合力,依法保护金融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诚信的金融市场秩序。对办案中发现的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依法移交纪检部门,对银行监管漏洞依法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规范银行业监管,减少涉金融纠纷。

  四、坚持为民司法,守护群众高品质生活

  民法典是人民的权利法,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在保障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过程中,烟台检察机关秉持“小案件大民生”理念,用心用情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扎实办好民生小案,聚焦农民工、妇女、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维权困境,三年来依法支持起诉763件,支持农民工起诉366件,追回欠薪700余万元。在支持起诉维权时同步审查司法救助条件,实现“维权+帮扶”无缝衔接,联合法院、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共同做好劳动者权益保护。重拳打击虚假诉讼,针对民间借贷、以物抵债、企业破产等领域为获取非法利益而虚构事实打“假官司”的问题,依法适用民法典,开展虚假诉讼领域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和虚假诉讼专项监督等活动,三年来共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38件,有力维护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认真践行“枫桥经验”,落实高检院应听证尽听证要求,发挥听证员的社会经验和作用,耐心促成检察和解,做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综合运用释法说理、心理疏导、社会帮扶等方式,解“法结”、化“心结”。三年来,共组织公开听证70余场次,促成当事人和解17件,在检察环节实现事心双解、案结事了人和,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烟台检察机关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人大、政协监督和社会各界支持下,锚定“走在前、挑大梁、作贡献,提档升级奋进全国一流”,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坚持严格依法履职,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重点工作,找准服务切入点,为打造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城市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继续带头宣传、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进一步做实检察为民,与各位代表一道,让民法典真正成为保障人民美好生活的“护身符”。这里,也恳请大家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检察工作,更多地参与、宣传检察工作,常到检察机关走一走、看一看,多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主持人:

  感谢于检察长的全面介绍。

  接下来,请王鹏主任发布三个民法典相关案例。

  王鹏:

  芮某浩诉崔某峰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

  【基本案情】

  崔某峰向芮某浩借款,芮某浩通过崔某峰提供的POS机刷卡23000元后,崔某峰为芮某浩出具借条,后崔某峰共计偿还6600元,余款16400元未还,芮某浩将崔某峰诉至法院。法院认定芮某浩与崔某峰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判决崔某峰偿还芮某浩本金16400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遂依职权受理并审查。经审查,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套取现金、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不得将银行信贷资金作为自有资金出借他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芮某浩与崔某峰之间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合同无效且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法院判决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检察机关依法抗诉后,法院再审改判。检察机关通过总结违规使用信用卡领域民间借贷诉讼的共有特征,构建民事检察监督模型并加以运用,形成的《套取信用卡资金并转借他人类案监督模型》作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第5号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在全省范围内推广运用。

  【意义】

  本案明确套取信用卡信贷资金转贷合同无效,检察机关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对此类案件启动再审,强化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认识,也能有效遏制大量潜在的违规使用信用卡套取信贷资金出借的不法行为;同时运用数字检察开展类案监督,推动建立跨部门长效机制,实现个案监督到社会治理的延伸,保障民间借贷与金融信贷规范健康发展。

  滕某与孙某林等提供劳务者

  受害责任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基本案情】

  某公司职工李某民联系某通信公司更换水泥电线杆,某通信公司通过孙某林,安排滕某搬迁水泥电线杆,作业时,电线杆断裂将滕某砸伤,后诊断为右小腿开放性损伤致小腿截肢,经鉴定为五级伤残。

  滕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孙某林、某通信公司、某通公司共同赔偿滕某伤残赔偿金等。法院一审认定,滕某系在接受孙某林指派提供劳务期间身体受到伤害,判决孙某林赔偿滕某各项损失。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滕某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经调阅法院卷宗并询问当事人,核实后认为某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雇员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某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民在明知孙某林不具备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委托其对某公司的涉案线杆进行搬迁施工,造成被雇佣人员滕某施工时受伤,符合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原审判决认定某公司不承担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法院再审改判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法院将全部赔偿款执行到位,保证了滕某后续治疗费用。针对事故后滕某暂无劳动能力、治疗康复费用高等实际情况,检察机关积极采取对其多元化帮扶措施,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保障滕某就业,并多次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同时向某公司发出规范用工建议。

  【意义】

  本案中,针对滕某因劳务受伤致残近十年未得到赔偿的困境,检察机关从依法履职出发,综合运用调查核实权,精准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纠正错误判决,从实体上保证了滕某权益的实现。每个当事人的“小诉求”都会直接牵动社会“大民生”,检察机关秉持“如我在诉”理念、通过线索移送、法律援助、联合帮扶等多元化手段,真正把滕某的下半场人生扶助到位,让滕某实实在在地感受到检察机关传递的温暖。

  某居民委员会与宫某某

  不当得利纠纷抗诉案

  【基本案情】

  某银行与刘某某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刘某某向某银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某银行对刘某某提供的房产和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刘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某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后宫某某通过债权转让受让债权和优先受偿权。某居委会与刘某某亦有欠款纠纷,法院另案查封了刘某某名下案涉不动产。

  上述两案在执行过程中,某居委会、刘某某、某房地产公司及宫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某房地产公司替刘某某偿还某居委会欠款400万整,并在上述房屋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于和解协议签订时某房地产公司(宫某某实际支付)付给某居委会人民币100万元,在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十日内付给某居委会人民币150万元,否则被查封的房产不能拆除,如某房地产公司不能取得挂牌土地使用权,应将土地收益付给某居委会,……。二、某居委会应协助办理该开发楼房土地办证的相关手续,费用由某房地产公司承担。三、某房地产公司、刘某某、宫某某应在2014年6月30日前取得房地产开发《建设施工许可证》手续,如在该期限内不能办理完毕,某居委会可申请继续拍卖查封的房地产,……”。

  后因行政审批未能通过,协议目的落空。宫某某、某居委会均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案的执行。宫某某起诉请求撤销协议并返还已支付100万元本息。法院认定该100万元系附开发条件的预付款应当返还,判决某居委会返还100万元及法定利息。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某居委会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受理后对案涉100万元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应予撤销或解除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某居委会依据合法有效的执行和解协议受领款项不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宫某某以其实际行动自愿加入到某居委会与刘某某欠款纠纷执行案中,并依约支付100万元给某居委会,该100万元应认定为宫某某自愿代刘某某支付某居委会的执行款项。且宫某某行使撤销权已超过法定除斥期间,权利已归于消灭。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法院再审改判。

  【意义】

  本案准确把握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厘清了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边界,同时严格适用撤销权除斥期间的相关法律规定,有效防止权利滥用,既维护了社区集体资产安全,也保障了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主持人:

  感谢王主任的发布。

  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请大家举手示意我。

  记者提问:

  请问近几年来,为提升群众对民法典的了解和认识,烟台检察机关采取的宣传方式都有哪些?

  于泳: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全市检察机关每年都会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全覆盖的民法典宣传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方式:1、开展“民法典宣传月”主题活动,在市民广场、居民小区等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设置法律咨询台,针对群众询问较多的邻里纠纷、婚姻财产关系、劳动者权益保障等问题,由民事检察业务骨干“零距离”讲解,并引导群众依法依规合理表达诉求。2、组织一线民事检察干警讲述“民法典办案故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宣讲会并提出意见建议。3、组织民事检察业务骨干深入辖区重点企业,开展民法典暨法治政府建设集中宣传活动,通过“送法上门、精准服务”的形式,推动民法典精神在企业落地生根。4、在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法律条文解读、典型案例、普法漫画等,常态化开展民法典宣传。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推进民法典法治宣传工作,深化以案释法运用,阐释好民法典的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引导群众充分认识民法典实施的重要意义,大力营造贯彻落实民法典的良好社会氛围。

  这个问题我就回答到这里!谢谢!

  记者提问:

  刚刚于检讲话里提到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能否讲一下什么是支持起诉?烟台市检察机关针对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周玉琨: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民事支持起诉是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支持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弱、不敢或者不能独立提起民事诉讼的特定群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保障当事人之间诉权实质平等的行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重点领域包括:请求给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金等的农民工群体;因年老、疾病等请求给付扶养费、赡养费的;家暴受害人起诉离婚或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残疾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侵犯的;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侵犯的以及军人权益保护类。三年来,烟台全市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保障公民依法享有诉权、有效行使诉权,办理各类支持起诉案件763件,1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件入选省院支持起诉典型案例。下一步,烟台市检察机关将全面贯彻今年3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加强与妇联、劳动保障部门、残联等单位沟通,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积极会商研讨,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这个问题我就回答到这里,谢谢!

  记者提问:

  请问群众日常生活中是否能够用到民法典,是否有相关案例可以举例说明?

  王鹏: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皆有规定,网购下单、租房买房、邻里相处、婚恋生子、财产继承、个人信息保护都受民法典保护;企业的生产经营也离不开民法典,合同签订、用工管理、合作往来也都受民法典保护。

  比如民法典承认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公证等多种遗嘱形式,各类遗嘱均有其法定形式,在订立遗嘱时应保证形式合法才能避免遗嘱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形式,但因打印遗嘱的形成非遗嘱人和代书人手写的特性,故对打印遗嘱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有效构成要件,具体表现在“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其本质目的是确保遗嘱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打印遗嘱效力的评判要以遗嘱形成符合时空一致性为标准。所谓的时空一致性,一是指时间上的同步性,二是指空间上的同一性。时间的同步性上,要求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行为与见证人的见证行为是同时或者基本上是同时发生的,体现形式即是要求遗嘱人、见证人均需要在遗嘱上注明年、月、日,否则无法证明见证时间的真实性。空间上的同一性,要求遗嘱人、见证人要同时在同一个场合进行订立遗嘱的行为。打印遗嘱实际上是通过两个步骤形成的,一是在电脑等载体上书写遗嘱,二是在将遗嘱打印出来这两个步骤。因此,空间同一性要求在书写遗嘱时遗嘱人与见证人应在场,在打印遗嘱时遗嘱人也应与见证人一同在场,全程见证遗嘱被打印出来。我院办理的邹某再审检察建议案,检察机关经调查发现该案打印遗嘱不符合时空一致性要求,应认定无效,从而通过再审检察建议对该案予以纠正。

  这个问题我就回答到这里,谢谢!

  主持人:

  感谢王主任,提问环节就到这里。

  各位记者朋友!

  刚才,通过三位发布人的介绍我们看到,民法典颁布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始终将贯彻实施民法典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和法律职责,在强化办案质效、优化营商环境、守护民生福祉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务实举措,办理了一批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件,让民法典真正成为了保障群众权益、服务发展大局的有力法治武器。希望各位记者朋友持续关注烟台检察工作,深入挖掘报道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的生动实践和典型案例,引导广大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共同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今天的发布会就到这里,感谢三位发布人,感谢记者朋友们!

初审:李谦
复审:王大鹏
终审:殷守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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