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高新区:【冬季守护】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宣传进行时

来源:胶东在线  2026-01-12 11: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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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东在线1月12日讯(通讯员 郭健 实习编辑 单煜媛)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居民的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连日来,烟台高新公安派出所的民辅警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宣传活动,引导群众树立安全防范意识,携手共建平安家园。

  民辅警深入居民小区、沿街商铺、乡村院落等重点区域,采取“面对面”宣讲的方式,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讲解政策、曝光违法案例等多种形式,向群众详细解读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相关规定。将禁燃禁放的理念传递到辖区的每一个角落,让安全意识深入人心。

  

  为保证宣传效果,民辅警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在社区,通过宣传公告栏、楼内电梯厅等醒目位置张贴禁燃禁放宣传海报和警示标语,并细心调整张贴角度与高度,确保宣传内容清晰可见、一目了然。在村居,采取道路两旁悬挂横幅、村内大喇叭广播这种接地气的宣传手段,进一步扩大了宣传范围、提升了宣传效果。

  警方提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烟台高新区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台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如发现有非法生产、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或拨打110。

  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行为处罚规定

  1.违规燃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违法警营:

  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3.违法邮寄携带: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行为追究

  非法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审:杨琳
复审:王大鹏
终审:殷守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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