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实录】《烟台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新闻发布会

来源:胶东在线  2025-12-23 09: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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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于12月22日(星期一)上午举行《烟台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新闻发布会,邀请烟台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主任郑玉堂;烟台海事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刘松树;烟台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党组成员、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支队长王宏亮;烟台市交通运输局三级调研员刘雅翔介绍有关情况,发布会由市委宣传部对外宣传科科长石文昊主持。

  主持人:

  各位记者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

  欢迎参加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本场新闻发布会,主要向大家解读《烟台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出席本场发布会的发布人,他们是:烟台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主任郑玉堂先生;烟台海事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刘松树先生;烟台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党组成员、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支队长王宏亮先生;烟台市交通运输局三级调研员刘雅翔先生。

  下面,请郑玉堂先生介绍有关情况。

  郑玉堂:

  各位新闻媒体记者朋友:大家好!

  《烟台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条例制定的有关情况和主要内容。

  一、条例的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是保障海上运输、渔业、旅游等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也是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烟台海域是交通运输部划定的全国“六区一线”重点水域,具有港口码头多、客运船舶多、渔船养殖多、恶劣天气多、安全风险大等特点,随着我市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客船火灾碰撞、船载危险货物泄露爆炸、商渔船碰撞、载运特殊货物船舶事故、新业态施工船舶倾覆等风险愈加突出,因此,迫切需要出台一部海上交通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固化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成果,解决我市海上交通安全面临的突出问题,为推进我市海洋强市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安排,今年5月,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提请审议《烟台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的法规案,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吸纳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按程序提请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1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经审查,决定批准《烟台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市人大常委会于11月21日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九章五十五条,重点对以下内容作出规定:

  (一)明确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协调机制、发展规划、经费保障等方面的责任,明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海上交通安全领域的管理职责。严格落实经营企业和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对船舶以及海上设施的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本质安全。

  (二)细化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和保障措施。《条例》提出加强交通用海保障,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入手,确保交通用海功能。细化属地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加大对“三无”船舶认定及处置工作,授权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办法。保障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及其工作效能,明确船舶修造企业在船舶修造、试航期间的安全管理职责。

  (三)保障海上渔业与海洋开发作业交通安全。《条例》明确从事海上养殖生产不得妨碍海上交通安全,并对渔业船舶的无线电守听义务提出要求。对海洋开发项目的海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航标建设,以及各类出海人员的管控要求作出规定。

  (四)完善海上客运交通安全制度。《条例》要求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划划定滨海旅游航线并向社会公布,明确客运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规定。对客运船舶营运以及配套设施要求作出规定,明确长期停航的旅游客船值班船员数量,对滚装客船运输过程中车辆、乘客、承运人、港口经营人责任进行规范。

  (五)加强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海上休闲活动区域,建设海上休闲活动船舶停泊点,并向社会公布。明确海上休闲活动经营人的资质要求以及安全生产责任,细化各类海上休闲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规定。授权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海上休闲船舶和海水浴场及其周边海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办法。对游艇安全管理以及相关禁止性规定予以明确。

  (六)规范海上搜救活动。《条例》将我市海上搜救的相关经验、做法明确为法律规范,对海上搜寻救助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搜救程序以及处置、信息发布等作出规定。建立搜寻救助补偿、奖励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搜救行动。

  (七)严格法律责任。在上位法已有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船舶、干扰海上无线电秩序行为以及利用游艇从事休闲渔业、捕捞、养殖辅助活动等违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和处罚依据。

  就介绍这些。谢谢大家!

  主持人:

  感谢郑主任的全面介绍。

  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提问前请通报所代表的新闻机构名称。请大家举手示意我。

  大众日报记者提问:

  烟台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是烟台市首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领域的综合性法规,吸收借鉴国内沿海省市先进管理经验,将多年来我市涉海执法实践中逐步摸索、总结出一系列行之有效且独具特色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经验与规律上升为法律。作为《条例》的起草单位,请问烟台海事局接下来将采取哪些贯彻落实举措?

  刘松树: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烟台海事局既是《烟台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的起草单位,也是《条例》实施落地的主力军。我们将坚决担负起法定职责,全力推动《条例》贯彻实施。接下来,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高起点推动普法宣贯,营造执法守法的浓厚社会氛围

  结合安全生产月、世界海员日、世界航海日等活动开展主题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开展《条例》宣贯进企业、进船舶、进学校、进社区“四进”活动,让社会各界和公众进一步加深对海上交通安全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共同维护海上交通安全的思想自觉和行为自觉,营造政府引导、企业支持、社会关注、群众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高效能健全协同机制,构建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格局。

  一方面,强化沟通协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深化与交通运输、海洋渔业、文化旅游、海警等涉海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执法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治理格局。另一方面,严格行政执法,对违反《条例》的行为,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做好线索移送、案件会商、行政处罚等工作,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形成严厉打击海上交通违法行为的强力震慑。

  三、高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打造务实高效的制度体系

  海上交通安全涉及面广,风险因素动态多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烟台海事局将按照《条例》规定,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更好的从制度层面保障《条例》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为市民及来烟游客提供更安全便捷的海上交通环境,充分保障个性化、多样化的海上旅游体验,更好的服务烟台涉海经济高质量发展。

  “十四五”期间,烟台海事局严格履行监管与服务职责,保障了160.9万艘次船舶安全航行、5645.7万人次旅客平安出行和16.8亿吨货物安全运输,保持了海上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相信《条例》正式实施后,我市海上交通安全工作一定能够再上新台阶。

  这个问题我就回答到这里,谢谢。

  鲁网记者提问:

  《烟台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已正式公布,为海上综合安全治理提供了法治遵循,其中对渔业主管部门在渔港水域安全管理、渔业船舶及船员监管、休闲渔业监督等方面的职责作出了细化规定。请问渔业主管部门,将如何立足自身职责定位推动条例落地见效?

  王宏亮:

  感谢记者朋友的提问。贯彻落实《烟台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是渔业部门提升安全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我们将立足职责、精准发力,从四方面推动条例落地见效:

  一是健全制度配套体系,夯实条例落地基础。对照条例要求,梳理渔业领域安全监管薄弱环节,加快完善渔港分类分级管理、休闲渔业海钓渔船安全监管等配套措施,进一步细化监管标准和操作流程。同时,将条例核心条款转化为渔业船舶检验、船员培训、渔港巡查等具体工作规范,形成条例统领、配套制度与工作规范相辅相成的完整落实体系,确保各项要求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二是强化全链条监管执法,严守安全底线。聚焦渔业船舶准入、航行作业、渔港停泊等关键环节,严格落实渔业船舶检验登记、船员持证上岗等制度,严查涉渔“三无”船舶、超航区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构建“智慧监管+网格化巡查”模式,依托北斗定位、渔港视频监控实现动态监测,对违规行为快速预警、精准处置。建立安全隐患闭环管理机制,常态化开展排查治理,从源头管控安全风险。

  三是优化服务保障举措,提升执行实效。开展分层分类宣贯培训,通过渔港宣讲、线上解读、实操演练等方式,让渔民和从业者精准掌握条例要求。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推行渔业船舶检验、船员培训等事项“一窗通办”。鼓励老旧渔船更新改造,持续推进渔民减船转产。积极做好条例实施过程中涉渔问题反馈,及时收集、解决条例新情况、新问题,持续完善监管措施,推动渔业安全治理提质增效。

  四是深化跨部门协同治理,凝聚工作合力。主动对接海事、海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应急联动等协同机制,定期开展商渔船交汇水域联合巡航,联合整治非法碍航养殖、渔船违规穿越航道等问题。依托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制,加强风险分析研判,合力破解监管难题,助力提升海上安全整体管控效能。

  这个问题我就回答到这里,谢谢。

  烟台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提问:

  《条例》第三十四条提到了“从事海上休闲经营活动,请问市交通运输局在海上旅游客运准入方面有哪些要求?

  刘雅翔: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等相关规定,海上旅游客运属于水路运输经营,需办理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主要包括:企业经营资质许可和客运船舶运输审批,具体条件《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中详细规定,在此不一一赘述,办理情况可向区市主管部门咨询。

  这个问题我就回答到这里,谢谢。

  主持人:

  感谢刘调研员,提问环节就到这里。

  各位记者朋友!

  海上交通安全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民生福祉,即将施行的《烟台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作为烟台市首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领域的综合性法规,标志着烟台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入规范化、法治化的崭新阶段。今天的发布会系统呈现了丰富的政策内容与清晰的规划路径,希望大家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通过长图、短视频、深度报道等传播方式,把法规的核心内容讲清楚、讲透彻,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法规规定、自觉守法,为我市海上交通安全普法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大家如果还有其他需要采访的内容,会后可以联系背景材料里提供给大家的联系人。

  本场发布会就到这里,感谢四位发布人,谢谢记者朋友们!

初审:边关
复审:王大鹏
终审:殷守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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