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于12月22日(星期一)上午举行《烟台市停车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邀请烟台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主任郑玉堂;烟台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党委副书记、政委郭兆参;烟台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党总支副书记于金光;烟台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淳于启明介绍有关情况,发布会由市委宣传部对外宣传科科长石文昊主持。

主持人:
各位记者朋友,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本场是《烟台市停车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主要向大家系统介绍《条例》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和创新亮点等,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出席本场发布会的发布人,他们是:烟台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主任郑玉堂先生;烟台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党委副书记、政委郭兆参先生;烟台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党总支副书记于金光先生;烟台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淳于启明先生。下面,请郑玉堂先生介绍相关情况。

郑玉堂:
各位新闻媒体记者朋友:大家好!
《烟台市停车管理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条例制定的有关情况和主要内容。
一、条例的出台背景
随着城镇化、机动化的快速发展,“停车难、停车乱”已成为城市“通病”,不仅影响群众日常出行,也影响城市整体文明形象。目前,我市由于缺乏停车管理法规,各职能部门应有的职责未被有效明确;违规占地私设停车场、收费不规范、无证经营等行为时有发生。因此,实施停车管理立法,通过规范停车秩序、优化资源配置、强化科技赋能等法治化、智能化手段,既能解决民生痛点,又能有效提升城市形象。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安排,今年4月,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提请审议《烟台市停车管理条例(草案)》的法规案,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吸纳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按程序提请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经审查,决定批准《烟台市停车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于9月27日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四十九条,重点对以下内容作出规定:
一是以人为本,加大供给,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条例》规定,倡导绿色出行,政府加大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为公众出行提供便利;住宅小区的夜间时段、旅游景区的特殊时期,周边道路具备条件的可限时段停车;在重要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学校、幼儿园、医院、景区等人员聚集区域的道路两侧,设置临停快走区域,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政府投资建设的位于学校和幼儿园出入口附近的公共停车场,确定合理时段向接送车辆免费开放;鼓励住宅小区与周边单位错时共享停车资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因涉密、重点安保单位等不宜开放的外,分批推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专用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公众免费开放。
二是明确职责,健全机制,提高停车管理水平。《条例》规定,停车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科学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并制定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等,进一步厘清停车建设与管理业务流程;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严格执法和管理,形成工作合力。同时,严格停车场收费标准管理,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鼓励参照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制定更加优惠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鼓励经营性场所的停车场向在场所内消费的公众免收停车费;除交通场站停车场、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等场所外,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给予机动车的免费停放时长由原来的十五分钟延长至不少于三十分钟。
三是智慧服务,智能管理,加强停车管理信息化建设。通过数字赋能优化停车服务体验,彰显民生温度。《条例》规定,市停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智慧停车管理平台,整合停车数据信息,实时公布停车设施以及停车位的分布位置、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停车主管部门的要求开放数据接口,实时向全市智慧停车管理平台提供停车数据信息;鼓励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通过ETC无感支付、手机终端自助缴费等方式,方便停车人缴费,提高出场效率。
四是科学施划,严格控制,集约利用道路资源。《条例》对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秩序和停车行为作出了规范。严格控制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和车辆、行人通行安全;建立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动态调整机制;不得擅自在道路设置停车泊位或者充电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活动。
五是依法治理,加强管控,规范明确法律责任。针对影响交通安全和城市形象、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僵尸车”问题,《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的机动车在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区域或者公共停车场内停放。废弃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依法应予扣留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其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同时,对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从事停车收费活动和擅自在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专属使用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以及其他障碍物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有效保障交通秩序规范和畅通。
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主持人:
感谢郑主任的全面介绍。
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提问前请先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名称。请大家举手示意我。
山东广播电视台记者提问:
请问公安交管部门如何对路内停车泊位进行设置和管理?谢谢!
郭兆参: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
近年来,公安部门牢固树立“精细治理”理念,积极做好违法停车整治、规范占路停车泊位管理工作。目前,中心城区停车缺口较大,为缓解供需矛盾,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停车需求和道路条件,因地制宜在155条道路施划路内停车泊位1.06万个;在市中心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老旧小区周边道路,设置19条限时临时停车路段,可容纳停放车辆1400余辆,允许车辆夜间临时停放。
《条例》明确规定:道路停车泊位是供机动车临时或限时停放的。有停车需求的车辆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停车泊位内规范停放。将达到报废标准、废弃车辆停放在道路等公共区域或者公共停车场内的,公安交管部门将根据《条例》要求,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并依法进行处理。
《条例》的出台为破解停车难题提供了行动指南。下步,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据《条例》,一是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和公众需求,科学设置、动态调整路内停车泊位;二是坚持严管严查与柔性执法相结合,依法加强违法停车行为执法管理,保障道路安全畅通;三是积极倡导文明停车,呼吁广大市民遵守《条例》,并希望与各位媒体朋友一起做好文明停车宣传,携手营造有序便捷的停车环境。
这个问题我就回答到这里,谢谢。
中国山东网记者提问:
请问市住建局,随着新的条例出台,在停车管理工作都有那些惠民举措?
于金光: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
(一)延长免费停车时长。除交通场站停车场、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等场所外,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免费停放时长不少于三十分钟。
(二)错时免费停车共享。鼓励住宅小区与周边单位错时共享停车资源,鼓励商场、超市、旅馆、餐饮、影剧院等经营性场所停车场,在经营时段向在场所内消费的公众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合理时段对接送车辆免费开放。政府投资建设的位于学校和幼儿园出入口附近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上学放学时间,确定合理时段向接送车辆免费开放。
(四)积极应对满足举办大型活动停车需求。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协调周边的停车场提供停车服务,配合相关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公示活动周边的公共交通线路、行车路线和停车场的位置。
这个问题我就回答到这里,谢谢。
大众网记者提问:
请问市住建局在停车管理工作中,尤其是在增加基本停车供给方面,具体有哪些措施和计划?
于金光: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
在增加基本停车供给方面,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加强规划统筹实施。由停车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综合考虑不同区域功能要求、停车资源供求等因素,科学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二是推进停车设施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制定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财政部门加大公共停车场建设投入,统筹资金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同时鼓励引导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实施老旧住宅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活动,统筹停车场的建设和改造。
三是鼓励利用各类空间开发建设停车设施。鼓励利用道路、广场、绿地、学校操场等场所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停车设施,但不得影响地上空间功能的正常使用。
鼓励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建设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等集约化停车设施。
鼓励利用政府储备用地、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桥下空间等闲置场地依法设置临时停车场。
四是鼓励既有停车场通过技术改造。安装电动汽车公用充电基础设施。
通过以上措施,今年我们持续加大停车重点民生事项推进力度,全市累计新增停车泊位5736个,完成全年目标任务115%。下步,我们将以新的条例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停车供给力度,更好地满足广大市民各类停车需求。
这个问题我就回答到这里,谢谢。
凤凰网记者提问:
《条例》第六条明确将“道路以外公共场所非机动车停放秩序的监督管理”职责赋予了城市管理部门。近年来,共享单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乱停乱放问题市民关注度很高。《条例》实施后,城管部门将如何履行这一职责,具体有哪些管理措施?
淳于启明: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规范非机动车停放秩序,是改善市容环境、保障通行安全的重要工作,也是市民的普遍期盼。《条例》的出台,为我们依法加强管理提供了明确依据。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一)科学规划停车点位。依据《条例》第二十二条,我们将会同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管等部门,对医院、学校、商业中心、交通枢纽、景区周边出入口等重点区域进行系统摸排。按照“因地制宜、应划尽划、便民有序”的原则,尽快增补、优化非机动车停放区,并单独划定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停放区,做到标识清晰、容量匹配。
(二)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明确了互联网租赁企业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城管部门的监管执法权。我们将从停放秩序管控的三个方面发力:一是强化监督管理。要求企业建立线下车辆调度整理队伍,并将车辆投放总量、运维响应速度、停放秩序达标率等纳入日常考核。二是加强技术赋能。督促企业全面升级电子围栏技术,提高入栏结算的精准度,从源头引导用户规范停放。三是加大执法力度。对巡查中发现或市民投诉的车辆堆积、占道停放等问题,经核实属企业未及时整理的,将严格依据《条例》第四十六条,先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按每辆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以此倒逼企业落实管理责任。
三是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我们将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告知市民非机动车应在停放区整齐停放,禁止在机动车道、盲道、消防通道、疏散通道、楼梯间等区域停放。联合社区、志愿者开展文明劝导,逐步培养市民规范停车的习惯。
这个问题我就回答到这里,谢谢。
烟台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提问:
在一些背街小巷、公共空地区域,个别居民或商户私自安装地锁、摆放石墩等“花式占位”现象屡禁不止,既侵占公共资源又存在安全隐患。《条例》对此有何规定?城管部门将如何整治?
淳于启明: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您提到的这个问题确实侵占了公共资源并影响公共安全。对此,《条例》有明确禁令和罚则。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专属使用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以及其他障碍物”。第四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对此类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罚款。城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整治力度。
(一)开展专项整治。我们将组织在全市范围内针对道路以外公共区域私设地桩、地锁、占位墩桶等的集中清理行动。一旦发现,立即张贴整改通知,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
(二)依法严格处罚。对逾期未自行清除的,我们将依法进行处罚,并组织力量予以强制拆除和清理,向广大市民释放“公共空间不容私占”的明确信号。
(三)建立长效机制。将此类问题纳入日常网格化巡查重点,鼓励市民通过“随手拍”等方式举报(举报渠道将与12345等平台联动),做到快速发现、快速处置,防止相关问题反弹回潮。
这个问题我就回答到这里,谢谢。
主持人:
感谢淳于局长,提问环节就到这里。
各位记者朋友!
停车管理是关乎城市运行效率和市民生活品质的民生大事。《烟台市停车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市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破解“停车难”问题的重要法治保障。希望各位媒体朋友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广泛宣传《条例》内容,解读政策亮点,凝聚社会共识,共同营造规范、有序、便捷的停车环境,助力我市城市治理水平再上新台阶。大家如果还有其他需要采访的内容,会后可以联系背景材料里提供给大家的联系人。
本场发布会就到这里。感谢四位发布人,谢谢记者朋友们!
稍后我们继续在这里召开解读《烟台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新闻发布会,一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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