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15日,烟台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办《烟台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烟台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平,烟台市园林建设养护中心副主任王良增介绍有关情况。
主持人:
各位记者朋友,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本场的发布会我们邀请到了:烟台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平先生,烟台市园林建设养护中心副主任王良增先生,请两位发布人向大家介绍我市新一轮《烟台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内容和今后的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新举措,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首先,请刘局长介绍相关情况。

刘平:
大家上午好!首先,我代表烟台市城市管理局,向各新闻媒体对烟台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的理解、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烟台市城市管理局在前期认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起草了《烟台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
按照立法程序,烟台市城市管理局将《办法(草案)》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集了意见和建议。市司法局根据有关上位法规定和立法技术规范,对草案进行了审查修改,召开了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论证会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立法协调会,对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和有关部门提出的100余条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论证,并对《办法(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经有关部门会签同意后形成初稿,于今年4月17日提请烟台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最终《办法》内容通过审议并获得签发,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全面压实责任
上一轮《烟台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于2007年签发,距今已16个年头,原有《办法》中很多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要求。新一轮《办法》中再次对各部门职责要求进行阐述,还有各部门间的协作问题,市直各部门要对照部门职责明确城市绿化工作任务,并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内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各区级专业部门则应以《办法》内容为准则,全面推进和指导辖区绿化工作;烟台市所属县级市则应根据《办法》内容,对已颁布实施的“绿化办法”内容进一步修订完善。各级各部门要主动作为,协同发力、全面动员、全员参与,切实将新一轮《办法》内容落到实处。市城市管理局作为全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监督、指导职能,严格督导落实《办法》内容,确保以最短时间全面推动实施。
二、细化责任分工,推动齐抓共管
城市绿化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共推共进,逐项细化责任分工,对城市绿化工作短板、弱项实施攻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要保障城市绿化资金正常投入,保障绿化补偿事宜的正常开展,并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到国民经济发展领域;市公安局要协同市城市管理局等做好打击违法占绿毁绿、破坏古树名木和外来物种入侵等违法犯罪活动,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与支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协同市城市管理局做好城市绿化相关规划工作,划定城市绿线范围并公示保护,控制好绿化规划用地总量,并将其纳入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内容,同时保证各类城市绿地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省级有关标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附属绿地符合《办法》规定的标准要求,保证立体绿化、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等顺利推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要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审批程序,做好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审批工作;其他单位、各区要不等不靠,按照《办法》规定职责分工和相关要求扎实开展本行业、本辖区绿化工作。
三、强化监督考核,加强宣传引导
当前,我市各区城市绿化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市民关于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和保护等工作参与热情度不高,尤其是老旧居住区改建项目中附属绿化建设与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等矛盾比较突出。根据新一轮《办法》要求,将城市绿化管理纳入到各单位、各区评价通报体系中,通过开展自查、区域互查和实绩考核等方式,督导层层落实。持续开展社会层面绿化宣传工作,宣传内容包括:为何要开展城市绿化工作、城市绿化具体内容、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国家园林城市”等殊荣所创造的城市区位优势和我市近几年的城市绿化工作成果等内容。为提高宣传效果,我们印发了《办法》宣传小册子,使民众更易理解和学习,积极引导市民参与到城市绿化中来。同时,市城市管理局还将积极做好《办法》普及培训,使各职责部门、单位熟知业务和职责内容。充分利用我市现有的新闻媒介,通过公众号等渠道,大力宣传《办法》内容和民众享有的权利、义务等,营造良好的城市绿化环境氛围。
主持人:
感谢刘局长的全面介绍!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
烟台日报记者提问:
请问本《办法》颁布的背景是什么?主要涵盖哪些内容?适用范围是什么?谢谢!
刘平:
刚才已经介绍过,上一轮的《烟台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颁布实施距今已10余年,期间对全市绿化建设发展、保护管理和生态改善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城市建设步伐明显加快,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形势要求。为了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建设成果,助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公园城市”创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紧跟当前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事业整体发展形势要求,市城市管理局按照《烟台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在前期认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起草了新一轮《烟台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按照立法程序,经合法性审查和有关部门会签同意后,形成定稿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颁布一方面是为了适应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是为了实行更严格的绿地保护,确保城市规划绿地的总量平衡,强化政府行业监管职能。市、区两级责任部门将依据《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开展城市绿化保护与管理,通过完善相应的条款说明,保护好现有绿化成果,为城市绿化建设管理提供长期依据。
《办法》分“总则”“规划与建设”“保护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内容五章,共计30条,分别从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方面,对我市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做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建立城市绿化协调机制,对城市绿化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协调解决,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有序实施和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建设发展要求,鼓励新形势下先进园林绿化技术推广和多样绿化活动的有序开展,同时,明确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我市城市绿线制度、建设项目及附属绿化项目建设与交接事宜和城市绿地的养护责任人等系列问题,为我市开展城市绿化规划设计、建设和后期养护保护等内容,完善城市园林绿化事项规范审批等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和可操作性的内容。
《办法》适用于烟台市城市规划区和区(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中新社记者提问:
请问该《办法》如何规定城市绿地的养护责任或责任人?谢谢!

王良增: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绿化,在建设质保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合格后交由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或者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公路、铁路、河道、湖泊、水库、海岸带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相关管理部门或者单位负责;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或者委托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出现上述规定以外以及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城市绿地、零星树木,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养护责任人。
养护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巡查,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实施施肥、浇水、修剪等养护工作并做好记录,枯死缺株的应适时补植更新,设施损坏的及时修复。
胶东在线记者提问:
请问《办法》内容中如何规定对已有城市绿地的保护?谢谢!
王良增: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的合理增长和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应当经负责城市绿化审批的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占用人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城市绿地及其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应当经负责城市绿化审批的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管线管理单位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并由申请单位承担修剪费用。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等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当在事发三日内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养护责任人。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主持人:
感谢王主任回答,提问环节就到这里。各位记者朋友,完备健全的城市绿化法律法规为城市绿化建设与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治基础,希望大家报道好、解读好此《办法》,为不断提升烟台城市形象风貌营造浓厚、优良的舆论氛围。
大家如果还有其他需要采访的内容,请联系背景材料里的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