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福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检查时,发现一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执法人员现场采集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制件、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企业负责人表示,将认真对待此次检查,立即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并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应急管理局提醒广大企业,安全生产是企业的首要责任,企业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同时,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于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区域,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提醒员工注意安全。(通讯员 王帅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