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7月27日讯(通讯员 王帅纲)近日,福山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烟台某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为动火作业人员提供焊接眼护具)。应急管理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后,要求企业制定整改措施,责令动火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同时,对涉及违法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依据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下一步,福山区将继续保持安全生产高压监管态势,扎实开展安全隐患督导巡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筑牢守住安全生产防线,为维护我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