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近期,烟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紧盯动火、登高等危险作业“三违”行为,持续严查不手软,切实将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坚决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023年4月28日,莱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食品企业进行“双随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外聘人员李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在该公司冷库改造现场进行顶排管焊接作业(高处作业)。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停止作业。
以上事实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98-1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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