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了《烟台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制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市已认定了五批共202位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市财政给予市级非遗传承人每人每年3000元传习补助,支持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那么,市级非遗传承人是如何认定的,又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呢?
一、申报与认定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每三至四年开展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和认定工作。
1.申报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二)居住或长期工作在该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流布地区;
(三)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四)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五)在该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六)已被命名为该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县(区)级代表性传承人。
2.申报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从业时间、被认定为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及个人简历等;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3.认定程序
(一)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市级直属单位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文化和旅游局。
(二)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组对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进行审议,提出初评人选。评审委员会组织对初评人选进行审议,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
(三)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
(四)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公示期间社会公众及有关部门反馈意见,提出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建议名单。
(五)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二、权利与义务
1.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项目知识和技艺传承传播、创作实践、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依法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三)参加教育培训,学习新知识和技艺;
(四)依照规定获得政府提供的传承支持;
(五)依法向他人提供其掌握的知识、技艺、作品以及有关原始资料文献、实物、场所等,并获得相应报酬;
(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的其他权利。
2.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
(三)配合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和研究工作;
(四)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
(五)接受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考核评估,定期向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市级直属单位主管部门提交传承情况报告;
(六)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的义务。
三、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市级直属单位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文化和旅游局批准,取消其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2年评估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