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1月20日讯(记者 邬勇 贾楚航 摄影 李刚)作为全国首部《入海排污口管理办法》,烟台的《管理办法》在关于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要求方面作了哪些具体规定?20日,在烟台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的《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烟台市入海排污口管理办法》解读新闻发布会上,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王颖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管理办法》在5个方面对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要求进行了细化落实。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王颖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对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认定予以规定,明确了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的责任主体;
明确入海排污口备案申请时间应当在开工建设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前;
结合当前入海排污口定义和管理边界扩大的实际,明确实施重点管理和一般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设置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论证入海排污口选址合理性和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
明确了不得新建排污口的区域,已建成或使用的排污口应按照“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原则实施治理,周边新建入海排污口的,应当保证区域内海洋生态环境不受排污影响;
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完善不得新建排污口的区域范围,增加了工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海排污口位置设置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