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规定与资质了解一下

来源:胶东在线  2021-09-03 1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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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东在线9月3日讯(记者 王向荣 实习记者 史浚宁)《山东省慈善条例》中提到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这种优惠应该如何享受?受赠方是否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9月3日下午,在烟台市政府新闻办举办的发布会上,烟台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欣培回答了记者提问。

  王欣培表示,《慈善法》第八十条、《山东省慈善条例》第五十条均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公益性捐赠而享受税收优惠予以明确,这是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捐赠给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这几类受赠主体的公益性捐赠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其中,对公益性社会组织有相关资格限定,即需要取得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在资格有效期(三年)内。

  要取得这一资格资质,该公益性社会组织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慈善法》第三条扶贫、济困、扶老、救孤等慈善活动范围之内,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办理税务登记、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2.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五年)内。3.每年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其中,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4.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及以上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五年)内。5.公益慈善事业支出以及管理费的支出比例符合《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相关规定。即,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6.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7.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同时,王欣培指出:按照《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要符合三项条件。分别是:1.《慈善法》第三条第一项到第六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有关规定;2.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3.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所以,建议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不要错过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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