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我市查获一起涉嫌危险作业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因未经许可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已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月1日,芝罘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只楚街道小沙埠村发现一处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的窝点。芝罘区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突击检查,现场发现生产原料疑似稳定轻烃14吨,产成品疑似汽油胶1672公斤。经核查,该窝点没有任何生产经营证照,生产场所和设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生产原料、产成品均无任何标识及说明,存在极大安全风险。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对查获的原料和产成品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取样送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该窝点生产所用原料及产成品均属危险化学品。该窝点负责人杨某某未经许可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芝罘区应急管理局将窝点负责人杨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移交芝罘区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5月21日,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据法律专家介绍,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新修订的《刑法》在原法第134条后增加了“危险作业罪”,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否则即使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全市拉网式、起底式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正深入推进,企业和个人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排查整治各类事故隐患,杜绝非法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强化措施、严格执法,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倒逼企业抓好安全生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