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5月20日讯(记者 兴东)近日,芝罘区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批准逮捕了芝罘区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12.31”火灾事故涉案人员石某攀、张某林、邹某光和刘某连等4人。
2020年12月31日,烟台市芝罘区阳光市场一大楼冷库发生火灾,无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芝罘区政府立即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的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专家分析认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芝罘区公安机关对相关涉案人员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经查,本次火灾事故直接原因是冷库施工人员石某攀违规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进行电焊施工作业,电焊作业产生的高温焊渣溅落到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引发火灾。火灾造成楼体受损,仓库、店铺内的物品烧毁,受灾商户57家,虽无人员伤亡,但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张某林是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邹某光和刘某连为冷库合伙人,存在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均被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全市正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起底式”查找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希望广大市民特别是有关企业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坚决杜绝违规动火作业等违法行为,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