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3月18日讯(通讯员 陈凤夙) 2021年2月25日,烟台市区两级市场监管局联合区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对芝罘区文化路12号花鸟市场进行了联合检查。检查发现,文化路花鸟市场宋某经营店铺中有山雀(鸟)1只,暗绿绣眼(鸟)3只,属于野生动物,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了登记保存,后续将跟进处理。文化路12号花鸟市场于某经营场所内有疑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胁绣眼鸟”2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芝罘区市场监管局将该线索整理后已通报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处理。
芝罘区市场监管局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野生动物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在此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应站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高度,遏制野生动物非法贸易,全面杜绝对野生动物的非法食用。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