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上路,
遵守交通规则是最基本的。
但有时路遇十字路口,
并不是简单地遵守“红灯停,绿灯行”,
有些行车“潜规则”我们也要知道,
比如先行和让行原则!
如果对交通规则不了解,
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下面就是在驾车通过交叉路口,
未让行右侧车辆
而引发的事故案例,一起来看!
案例一
2020年05月07日12时56分许,李某驾驶鲁Y715**号自卸低速货车由南向北行至烟台市牟平区省道303线87KM+715M(大红线交叉路口),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姜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相撞,姜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二
2020年03月01日04时10分许,仲某驾驶鲁M46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行至龙口市港城大道与龙港路交叉路口处,与由西向东解某驾驶的鲁PML170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致解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三
2020年04月07日16时37分许,尹某驾驶鲁FVM2**号小型越野客车沿金仓街道莱州市徐家村东的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徐家村东十字路口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致李某死亡。
案例四
2020年2月23日8时30分许,杨某驾驶鲁FE91**重型自卸货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栖霞市臧家庄镇路旺村东路路口处,与沿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刘某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至刘某死亡,两车受损。
案例五
2020年04月04日11时37分许,张某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沿福新路由南向北行驶,李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福盈路由东向西超速行驶,孙某驾驶助力自行车沿福盈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福盈路与福新路交叉口处,张某车右前侧与李某车左前侧相撞后,李某车前头又与孙某车左后侧相撞,致李某、孙某倒地受伤,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3、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路口什么情况让行右侧车辆?
在无交通信号灯的十字路口,前进方向的右侧车辆拥有优先路权,需要让右侧车辆优先行驶。
▲即灰色车要让白车先行
路口前减速
路口拥堵时在路口外等候
避让行人及优先通行的车辆
只有守法谨慎
才能真正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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