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纪委监委关于4起诬告陷害党员干部典型问题的通报

来源:烟台纪检监察  2020-12-14 19: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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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促进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全市纪检监察系统严肃查处了一批诬告陷害问题。现将4起诬告陷害党员干部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栖霞市蛇窝泊镇邱格庄村党员王洪亮诬告陷害他人问题。

  2020年1月,王洪亮因在本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落选村党支部委员,遂对村党支部书记王某产生不满。先后多次通过纪委监委网站、微信公众号匿名举报到各级纪委,捏造诬告王某唆使村委会主任刘某某,在办理低保过程中违规收取钱款等问题,以此发泄私愤,企图使王某受到党纪处分,阻止其继续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其行为严重损害当事人名誉,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20年6月,王洪亮因诬告陷害他人被公安机关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7月,王洪亮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海阳市徐家店镇南泊子村党员王悦洪诬告陷害他人问题。

  2020年8月,王悦洪因与该村党支部书记王某某之父产生矛盾,关系不和,在得知上级对该村开办养猪场拨付补助资金相关消息后,故意捏造王某某贪污上级补助资金、侵占村民果园建养猪场且不予补偿的问题,多次向纪检监察机关和信访部门进行反映,意图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追究责任,从而达到打击王某某的目的。2020年11月,经公安机关传唤询问,其主动承认存在不实举报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其批评教育,海阳市徐家店镇党委给予王悦洪诫勉谈话处理。

  莱州市郭家店镇郭家店村村民范子高诬告陷害他人问题。

  2020年7月,范子高因与该村村委会主任尹某某之间存在个人矛盾,遂故意编造尹某某为当选村委会主任送给镇包片领导张某某10万元等有关问题,并通过发送手机短信方式多次向莱州市有关领导反映,企图让尹某某、张某某受到法律责任追究。范子高出于主观恶意,捏造歪曲事实,侵害当事人名誉,干扰当事人正常开展工作。2020年8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范子高诬告陷害违法行为成立,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其行政拘留八日处罚。

  牟平区水道镇南徐格庄村村民徐忠部冒用他人名义诬告陷害他人问题。

  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7月,徐忠部在明知高陵镇潘家屯村原党支部书记潘某某已于2019年10月受到党纪处分且没有新的事实证据的情况下,频繁冒用他人名义反复举报经查失实的问题,30余次邮寄举报材料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企图使潘某某受到更重处分,严重影响信访举报正常工作秩序,经公安部门查证,徐忠部交待信中举报人的姓名实为本人所签,2020年9月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训诫。

  上述通报的4起典型案例,有的因发泄不满情绪,借信访举报对他人进行打击报复;有的为满足个人私欲,故意捏造不实消息造谣中伤他人;有的恶意冒用他人姓名,干扰信访举报秩序;有的对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反复举报,继续实施诬告陷害行为。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已经逾越了道德底线,严重扰乱了正常信访举报秩序,挫伤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扶正必须祛邪,激浊方能扬清。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要切实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抵制歪风邪气,理智平和地处理涉及自身利益的矛盾。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着力营造良好的信访举报环境,进一步加大对诬告陷害党员干部、破坏信访举报秩序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到有信必核、违纪必究。全市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对诬告陷害等不良风气实行“零容忍”,让诬告者自污、陷害者自陷,坚决刹住恶意举报的歪风邪气。

[ 责任编辑: 辛芝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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