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市医保局这样说

来源:胶东在线  2020-09-01 10:2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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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东在线9月1日讯(记者 邬勇 许加薇)9月1日上午,烟台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烟台市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有记者提问:请问欺诈骗保行为有哪些常见的表现形式?烟台市医保局基金监督管理和规划财务科科长王传浩回答。

  根据国家医保局《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医保办发〔2018〕22号)规定,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主要有:

  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

  3.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4.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

  5.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6.挂名住院的;

  7.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8.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涉及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主要有:

  1.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

  2.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3.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4.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

  5.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涉及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主要有:

  1.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

  3.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

  4.涉及参保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 责任编辑: 王大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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