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烟台开发区应急征用与补偿管理办法》
适用于辖区内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与补偿行为。《办法》明确了:应急征用与补偿工作原则--“提前统筹、合理征用、依法补偿”。管委是应急征用与补偿的责任主体。有关主管部门在管委领导下,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有关物资的征用工作,参与应急补偿标准的评估和监督工作。应急征用补偿程序--征用单位在物资(场所)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填写应急征用物资(场所)使用情况确认书;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收到书面通知或者公告发布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向实施应急征用单位书面提出补偿申请;征用单位受理补偿申请,并制定补偿方案;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按要求发放应急补偿资金。应急征用补偿方式--按照“谁征用、谁补偿”的原则,征用单位即为应急补偿单位,补偿形式原则上采用资金补偿,补偿价值应当与被征用财产因应急征用和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而造成的损失价值相当。应急征用补偿经费保障--将应急物资(场所)征用补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主要用于应对突发事件救援处置所征用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的补偿。
《烟台开发区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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