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2月12日讯(记者 冯海玉 通讯员 宋金航 王洋)近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获悉,为切实做好我市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助力企业保经营、渡难关、稳发展。自2月份起,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生产经营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统一暂定为3个月,对缓缴期满仍无法正常经营的企业,可再次予以延期,累计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具体申报流程为:
(一)用人单位申报。用人单位填写《烟台市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和《烟台市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协议》后,携带能体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现金流量表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到参保地社保、医保联合业务窗口或临时性质的社保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工作人员现场审核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材料齐全的,转交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材料不齐的,告知具体原因。
(二)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每周受理的申报材料汇总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与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联合初审工作,符合缓缴条件的,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医疗保障局成立联合审核小组,对各县市区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核。符合条件的,下发同意缓缴的批复,由用人单位与参保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明确缓缴期间双方的权利与责任;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具体原因。
(四)补办法律法规规定的缓缴手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时汇总审核情况,于次月10日前将上月审核通过的缓缴申请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补办法律法规规定的缓缴手续。
需要说明的是,缓缴期间,用人单位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因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原因需要减员的,应单独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本金。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补缴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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