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烟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利用半个月时间,集中开展以“智慧人社 智慧服务”为主题的12333全国统一咨询日活动,围绕群众关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热点问题进行案例分析和政策解答,更好服务企业和群众办事,欢迎广大市民向我们提出宝贵意见,意见建议请致电12333人社咨询服务热线。
本期案例:
企业职工孙女士2018年应享有10天年休假,其单位仅安排5天,单位与其协商剩余5天年休假安排在2019年度,孙女士咨询:年休假可否跨年度安排?
答:《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如果职工不同意跨年度休年休假,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