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进一步严格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来源:大众日报  2018-10-16 08: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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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10月15日讯 《山东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下称《细则》)日前正式印发。从今年9月30日起,我省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终身问责制,进一步严格党政领导干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细则》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审计内容,在审计中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相关改革任务推进、财政安全生产预防以及应急相关资金管理使用、有关安全生产项目的资金保障以及项目落地等情况开展监督。对于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情况,我省将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

  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述七方面情形中任何一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履行《细则》所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的;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对本地、分管行业(领域)存在的共性重大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有效解决,负有领导责任的;对打非治违不力,本地和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连续发生违法违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细则》要求,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细则》给出了从重、从轻追究责任的情形。其中,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在相关规定时限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同时,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体系建设、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党委和政府,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细则》特别强调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终身问责制,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已调离或者提拔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移送有权实施责任追究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已退休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记者付玉婷报道

[ 责任编辑: 李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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