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公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来源:胶东在线  2018-08-16 11:3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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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东在线8月16日讯 近日,烟台市委办办公室、市府办公室印发《烟台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旨在通过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规范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制度,提高生态环境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推进建设生态城市、美丽烟台。

  什么是生态环境损害?此次公布的试行版《方案》的适用范围又有哪些?《方案》中作了明确规定。《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关于适用范围,《方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生态红线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同时《方案》规定以下情形不适用本方案: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三个方面,《方案》也作了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市政府作为全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指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管、水利、农业、林业和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方案》规定:生态环境遭到损害之后,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市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磋商赔偿协议。经磋商或诉讼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前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单位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待生态环境修复后,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单位要对磋商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此外,要注重依托山东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评审专家库和专业机构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机构建设,组建符合条件的专业评估队伍,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市法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

[ 责任编辑: 辛芝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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