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消息 烟台市日前通过《烟台市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方案》,实行有史以来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和惩处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通过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规范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制度,提高生态环境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
《实施方案》指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义务人有义务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应当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实施方案》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要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与,接受公众监督。《实施方案》强调,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