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855548的网友留言咨询:根据国家对残废军人在岗工优惠政策规定,在征收工资所得税规定范围以外,可减免征收。据了解从1997年开征此税。可本人一直不知有此优惠政策(因政策文件是在行政部门),交税一直到2016年底。请问以前交的税是否能退还?
烟台市地税局对此回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若有不明,请拨打山东税务咨询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