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 新锐大众  2018-05-18 15: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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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健全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按照《通知》,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通知》对资产损失划分标准作出规定。据了解,资产损失根据金额大小,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一般资产损失为损失对应的资产价值在50万元(不含)以下;较大资产损失为损失对应的资产价值在5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重大资产损失为损失对应的资产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上。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诫勉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50%的绩效年薪(效益工资);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等处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30%的绩效年薪。

  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解聘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效益工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效益工资);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解聘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效益工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效益工资);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解聘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办理。

  《通知》还对从轻从重处理情形做出了规定。对资产损失频发、金额巨大、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发现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扩大的,瞒报、谎报资产损失的,隐匿、伪造或销毁档案材料的,以及阻碍、抵制调查的,应当从重处理。对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挽回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适当从轻处理。

  责任追究处理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单位(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企业资产损失调查,必要时可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二级及以下企业的资产损失调查可视情委托企业组织实施。根据调查事实,依照管辖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对违规经营投资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 责任编辑: 刘艳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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