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药”留不得!烟台举行过期药品集中销毁活动

来源:胶东在线  2017-12-28 20: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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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药”留不得!过期药品集中销毁活动在烟台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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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药”留不得!过期药品集中销毁活动在烟台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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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药”留不得!过期药品集中销毁活动在烟台举行

  胶东在线12月28日讯(见习记者 李俊锋)28日上午,由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烟台市2017年度家庭过期失效药品集中回收销毁活动在烟台举行,总重量达12000公斤,货值180余万元的过期药品在烟台环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了集中销毁。

  为防止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发生流弊事件以及对环境造成污染,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都联合县市区局,组织漱玉平民大药房、立健药店、中医世家、燕喜堂、开生医药、惠仁医药等家庭过期药品定点回收的连锁企业,对过期失效药品进行集中销毁。

  经现场清点、核对,本次销毁活动处理的药品主要集中在心脑血管用药、降糖药、呼吸系统用药、儿童用药、滋补类用药等,共涉及1000多个品种。“这些过期药品的危害非常大,乱扔不仅污染环境,更有许多不法分子打着回收的名义将过期药品重新包装流入市场,造成了很大的社会隐患!”活动现场,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刘文彬就过期失效药品的危害进行了介绍。刘文彬表示,对于过期药品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维护烟台市用药环境安全。

  根据国家规定,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已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要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将过期、失效药品交给具备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为使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得到妥善有效的处置,有效防范流入非法渠道风险,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广泛调研基础上,于2012年5月1日制定了《烟台市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14年进行了修订,以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对过期药品的定义、定点回收单位的选择确定、过期药品的回收保管和销毁、责任落实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使我市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2017年,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区局、药品定点回收单位组织开展两次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大型广场宣传活动,活动现场收到过期药品300多种,其中过期的心脑血管药、感冒药、滋补类中成药占了绝大多数,活动现场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总价值达20余万元。

  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刘文彬说:“今后我们还会继续加强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和销毁工作,进一步形成常态化回收机制,让老百姓主动、积极的去定点回收单位送交过期药品,提高老百姓的安全用药意识,净化我们的用药环境”。

[ 责任编辑: 赵竹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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