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邪教犯罪的规定

来源:内蒙古新闻网  2016-11-23 17: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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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专门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犯罪作出规定,为依法打击邪教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邪教犯罪的定罪和量刑做了相应的修改,加大了对邪教犯罪的处罚力度。

  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邪教犯罪定罪、量刑的变化:

  一.法定刑变化

  提高了法定最高刑,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法定最高刑由十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无期徒刑。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增加附加刑

  增加了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规定:可以对邪教分子处以罚金,或者对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进行没收,斩断他们的运行网络,强化打击效果。”

  三.增加数罪并罚的规定

  规定:对利用邪教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予以数罪并罚。

  四.增加重伤处罚规定

  增加了对组织、利用邪教等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处罚规定。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规定处罚。

  五.降低处罚下限

  降低了对涉邪教犯罪的处罚下限。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初审:辛芝瓣
复审:王大鹏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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