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冲撞碾压民警致死案罪犯被执行死刑

来源:新华网  2016-08-13 08: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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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青岛8月12日电(记者 张旭东)记者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2日依法对犯故意杀人罪的罪犯崔思峰执行死刑。崔思峰去年3月10日故意冲撞碾压民警王鑫致其死亡。

  据介绍,去年3月10日10时许,女青年孙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民警查获。孙某某称毒品系罪犯崔思峰提供,民警遂对孙某某暂住的旅馆进行布控。当日14时30分许,崔思峰驾车至该旅馆找孙某某,在旅馆外守候的民警张某发现崔思峰可疑,遂上前亮明警察身份,要求崔思峰出示身份证。

  崔思峰拒不出示并开始倒车,民警王鑫、包某某上前支援。崔思峰为摆脱围堵,迅速驾车向前冲,将王鑫撞倒、包某某头部撞伤。崔思峰急速倒车,车尾撞到停在此处的越野车,见无法倒车逃走,崔思峰又驾车向前冲,碾压过躺在车前的王鑫。见前方有车辆阻挡无法前行,遂再次倒车,又碾压过王鑫,车尾部撞到停在路边的轿车。当崔思峰欲继续驾车向前冲撞时,被在场其他民警拖出驾驶室。同年3月25日,王鑫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去年8月18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崔思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430元。崔思峰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于2015年11月2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崔思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崔思峰明知民警在执行任务,拒不接受检查,为达到逃跑目的,不顾执勤民警的生命安危,来回急速驾车,造成被害人王鑫被车辆撞倒后碾压致死、被害人包某某轻微伤,犯罪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崔思峰曾因犯罪两次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并下达了对罪犯崔思峰执行死刑的命令。

[ 责任编辑: 衣岩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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